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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问题的询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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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自治区某旗一位人大常委会委员、旗人大代表因涉嫌经济犯罪,经旗人大常委会同意,旗人民检察院对其实行逮捕并提起公诉。旗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对此案旗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目前该案正处于抗诉期,在这种情况下,该人能否参加在近期内召开的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请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2002年3月18日)
        答:根据代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代表团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该人大代表经法院判决无罪释放,在检察院抗诉期间如未被羁押,有权参加人大会议,行使代表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2年4月9日)
        问:我区进行旗县级机构改革中,有的旗县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还没有到届,但按照当地机构改革确定的任职年龄界限,要全部免掉职务。在旗县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新的主任、副主任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既然规定补选可以等额也可以差额,那么在选举办法中就可以规定主任、副主任都可以等额选举;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主任、副主任全部离任,与“换届”相同了,已不是“出缺”,应当按“换届”来对待,实行差额选举。我们的意见倾向于后者。妥否?请答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2002年2月25日)
        答:内蒙古自治区有的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因年龄全部达到机构改革确定的任职年限,需要召开人大会议,选举新的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出缺”,建议不按补选程序办理为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2年4月11日)
        问:最近我省的一个民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该州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们认为,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调整本自治地方某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不具有单行条例的特点,不必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们的意见当否,请批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02年4月4日)
        答:同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不属于单行条例,可不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2年4月24日)
  摘自《中国人大》2002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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