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询问答复0

如何确定环境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浏览字号: 来源: 10:50:25
        问:关于环境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十五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该法规定,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在处罚通知送达当事人之后十五日,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时提出。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局认为,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对环保部门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六十日,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则应为十五日。  

        如果当事人在接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起诉,超过六十日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意见对否,请函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年5月26日)  


        答:同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意见。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当事人自接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起诉,超过六十日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6月25日)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