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由谁申请发放给谁
问:我们在修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时,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的规定中,由谁提出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申请以及所有权证书发给谁不够明确。特此询问,盼给予答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9.1)
答:《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土地所有者提出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申请,土地所有权证书发给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0年12月12日)
答:《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土地所有者提出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申请,土地所有权证书发给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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