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人民防空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
问:我们在办理议案过程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的理解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指人民政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不一定为单独设立的人防机构。”另一种意见认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单独机构。所以,人民防空法已经明确规定人防机构必须单列。”
如何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给予答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0.10.30)
答:关于对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理解,同意你委来函中的第一种意见,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指人民政府主管人民防空的工作部门,不一定为单独设立的人防机构”。同时,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果确实需要单独设立人民防空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依法决定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0年12月26日)
如何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给予答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0.10.30)
答:关于对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理解,同意你委来函中的第一种意见,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指人民政府主管人民防空的工作部门,不一定为单独设立的人防机构”。同时,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果确实需要单独设立人民防空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依法决定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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