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如何处理
问:我省某地区中院院长调往别的地方任职,该院现只有副院长,没有院长。最近审理了一死刑案,但公布死刑判决副院长不能签字。特此请示:
1.经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高院提出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做个决定,授权副院长代行院长职权,签字公布。可否?
2.但省人大常委会专为此事马上召开一次会议不可能,可否先由主任会议代行常委会职权,待下次常委会上追认。(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1年9月3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法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地区中院人民法院院长调动工作,新院长尚未产生,应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一位副院长代理院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代理人选没有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9月28日)
1.经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高院提出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做个决定,授权副院长代行院长职权,签字公布。可否?
2.但省人大常委会专为此事马上召开一次会议不可能,可否先由主任会议代行常委会职权,待下次常委会上追认。(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1年9月3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法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地区中院人民法院院长调动工作,新院长尚未产生,应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一位副院长代理院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代理人选没有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9月28日)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