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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省级经贸委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否向国家经贸委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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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委正在依据行政复议法制定《国家经贸委行政复议办法》。起草过程中,对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上一级主管部门”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国家经贸委是省级经贸委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家经贸委不是省级经贸委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二者之间只存在业务指导关系。上述两种意见哪种理解符合立法原意,请予以解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年7月26日)  

        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国务院主管经济贸易工作部门,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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