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选举的检察长未被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该如何处理
问:我省某市去年撤地设市。市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未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民检察院一直未组成。今年召开的市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没有选举检察长,为不影响工作,可否先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再从中决定代理人选?(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2001年2月22日)
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根据上述规定,该市人大一届一次会议选举的检察院检察长未被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应当及时解决市检察长人选问题,并建立市人民检察院。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产生前,原地区检察分院可以继续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4月17日)
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根据上述规定,该市人大一届一次会议选举的检察院检察长未被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应当及时解决市检察长人选问题,并建立市人民检察院。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产生前,原地区检察分院可以继续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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