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否兼任省委台湾事务办公室(省政府台湾办公室)的领导职务
问:我省人大常委会一名组成人员被任命省委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人,该办公室属省委机关工作部门,同时挂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牌子,现请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否兼任省委台湾办公室(省政府台湾办公室)的领导职务?我们认为该办公室是省委的工作部门,是可以兼任的。妥否,请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2001年1月20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中共广东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同时挂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牌子,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不兼任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人为宜。已经被任命为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的,建议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2月7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中共广东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同时挂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牌子,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不兼任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人为宜。已经被任命为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的,建议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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