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法规能否同本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
问:我区在研究拟定自治区立法程序规定工作中,对执行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本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有的认为还应明确规定不能同本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但立法法上没有写,自治区地方立法的规定能否写上?如自治区不能这样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同本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时,应怎样办?请予指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1年2月6日)
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并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生效。因此,自治区内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既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也不能同本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2月22日)
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并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生效。因此,自治区内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既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也不能同本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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