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可否将上路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管理机关变更为其他部门
问:上道路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和农用三轮车的管理机关,行政法规已明确规定的管理部门,地方立法时可否根据本省情况,将管理职责另行规定由其他部门行使?(甘肃省人大内司委1996年8月5日)
答:关于上道路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和农用三轮车的管理机关问题,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中已规定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地方性法规不能同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能改变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6年8月29日)
答:关于上道路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和农用三轮车的管理机关问题,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中已规定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地方性法规不能同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能改变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6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