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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选举法问题的部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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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
        (*注释:这是近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选举问题所作的解答的一部分。)

        1.人武部划归军队后是参加地方选举还是参加军队选举
        问:我省正在修改选举法实施办法,原人武部是参加地方选举,现人武部又划归军队管理,今后是参加地方选举,还是参加军队选举?(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5月7日)
        答:同意总政组织部的意见,人武部划归军队后,不再参加地方选举,参加军队选举。(1996年6月12日)
        2.农村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比例如何确定
        问:选举法规定的“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其具体比例如何确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9月17日)
        答:选举法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具体比例如何确定,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的原则确定。(1988年10月21日)
        3.如何理解选举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问:选举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其中“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是指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多、还是指种类多,“多”的标准是什么,“聚居”的标准如何掌握?“人口居住分散”如何掌握,是否以密度来计算?(吉林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13日)
        第:一、选举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其中“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是指聚居的少数民族的种类多。
        二、如何具体执行“聚居的少数民族多”和“人口居住分散”的规定,可由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1995年6月22日)
        4.选民在原选区参加直接选举后调离,能否再参加新的行政区域的选举活动
        问:洛阳市有三个同志已参加了市辖区的直接选举,现调到汝阳县,拟安排为人大和法院、检察院的负责人,可否再参加汝阳县的选举活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办公室1984年8月7日)
        答:选民在原行政区域(县、市、市辖区)参加县、乡直接选举之后,调动或迁移至另一行政区域(县、市、市辖区),仍可在新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选举中被选为代表。(1984年9月30日)
        5.在华侨度假村度假的港、澳、台同胞可否不参加度假村所在地的选民登记
        问:我省长沙市西区华侨度假村中有一、二百名来度假的港、澳、台同胞。他们在内地度假的时间,短的一、二个月,长的一年多。这些来内地度假的港、澳、台同胞是否进行选民登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992年9月28日)
        答:在长沙市西区华侨度假村的港、澳、台同胞,其原籍地、迁居港、澳、台前居住地或现在内地工作地不在长沙市的,不参加度假村所在地的选民登记;其原籍地、迁居港、澳、台前居住地或现在内地工作地在长沙的,可以参加度假村所在地的选民登记。(1992年10月10日)
        6.可否对每一民族的代表候选人分别用差额
        问:在几个民族居住的地方,为了保证各民族都能选出适当数量的代表,可否对每一民族的代表候选人分别搞差额,在一张选票上对不同民族的代表侯选人实行分别计票?(1987年)
        答:在多民族居住的地方,可以将按照法律规定应选的各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分配到选区或者选举单位,保证选出该民族的代表。因此,可以在选票上标明候选人的民族。如果没有选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选出的少数民族的代表或者当选的少数民族代表没有达到应选的名额,应在该民族中再提出候选人进行补选。(1987年)
        7.“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的规定适用哪一级
        问:选举法第十六条(现为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一规定适用到哪一级?(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87年3月26日)
        答:选举法第十六条(现力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对乡、县、市辖区、市、自治州、自治区各级地方人大都适用。(1987年5月16日)
        8.自治州人大选举省人大代表时,可否对少数民族实行单独计票
        问:我省黔东南自治州应选省人大代表58名,其中汉族代表12名,少数民族代表46名,实行差额选举,结果2名落选的汉族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比8名当选的少数民族代表的得票数多,l名落选的苗族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比当选的侗族代表的得票数多。州人大认为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不能占,2名汉族代表候选人不能当选。问各少数民族可否单独计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1992年11月27日)
        答:同意州人大的意见。在选举人大代表时,选举办法规定的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不能被其他民族代替。在规定的各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内,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就可以当选,不因规定的少数民族以外其他民族的候选人得票数多少受影响。如果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候选人未获得过半数选票,应当在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候选人中或者该少数民族另提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选举。(1992年12月7日)
        9.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否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问: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10人以上是否包括被推荐者本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1987年1月19日)
        答: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其中10人以上联名,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1987年2月12日)
        10.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合法当选的代表可否由选举委员会宣布不具备代表素质
        问:合法当选的县、乡代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否由选举委员会向原选区选民宣布违反计划生育的人不具备代表素质,应另选他人?(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办公室1987年9月3日)
        答: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根据选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至于符合法定程序当选的代表是否合适,是否应予撤换或者罢免,应由选区选民依照祛定程序决定,选举委员会不能干预。(1987年9月24日)
        11.代表能否委托投票
        问:选举法规定,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间接选举时,因故没有出席会议的代表,或者选举投票时缺席的代表,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1987年2月17日)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未到会的代表能否委托别的代表代为投票,法律没有规定。考虑到代表没有到会,不了解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以不委托别的代表代为投票为宜。实际上,多年来各级人大代表也没有委托别的代表代为投票的。(1987年3月27日)
        12.原选区已划出本行政区域,其选出的镇人大代表如何罢免
        问:镇人大代表犯错误需罢免其代表资格,但原选区已划出本行政区域时,应如何罢免?(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86年12月4日)
        答:由选民直接选出的镇人大代表因犯罪需罢免其代表资格时,虽然原选区的行政区划已划出,仍可以将该代表的犯罪事实告知原选区选民,经过工作,由原选区选民决定罢免。(1986年12月26日)
        13.罢免代表,选民数如何计算
        问:选举法规定,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问原选区的选民总数是按换届选举时的人数计算,还是按罢免时的人数计算?(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1987年2月17日)
        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罢免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代表时,原选区选民发生了变化,选民半数应按罢免时选民人数计算。(1987年3月27日)
        14.上届县人大代表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选区罢免了他的代表资格,现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宣告其无罪,是否撤销原罢免决定
        问:我省一名上届县人大代表XX因受贿罪于1989年6月30日被县检察院逮捕,同年8月20日原选区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建议,罢免了他的县人大代表资格。1989年9月,县法院判处XXX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XXX不服,上诉于地区中级法院,中院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XXX仍不服,继续申诉。1992年9月7日,地区中级法院撤销了上述两个判决,宣告无罪,对他的党纪、政纪处分,也被撤销。现XXX要求撤销上届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罢免其县人大代表资格的建议,应如何处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7月3日)
        答:一、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须经原选区的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规定。”四川省某县某选区罢免由该选区选出的上一届县人大代表,只要程序符合法律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对罢免决定不能撤销,也不能通过撤销上一届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罢免XXX县人大代表资格的建议,而恢复XXX的上一届县人大代表资格。
        二、鉴于法院已经撤销了原来的判决,宣告XXX无罪,对其党纪、政纪处分也已撤销,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澄清。(1993年9月9日)
        15.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调地区人大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是否自行终止
        问:我省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有些问题,地委、县委认为该同志不适宜继续担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拟将其调地区人大联络处任副主任。是否可以适用选举法关于代表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规定,其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也自行终止、不需再由本人提出辞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89年3月16日)
        答:中组部〔1983〕12号(中央〔1984〕9号)文件《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规定:“凡依法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及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必须遵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免除职务也应依照上述法定程序办理。”“法律规定有任期的职务,在任期未满前,非有特殊情况,不要轻易调动;必须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履行调动、任免手续。”根据以上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调动工作,应辞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不能调动后自行终止职务。(1989年4月30日)
        16.部队代表转业到地方,没有离开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是否继续有效
        问:选举法和解放军选举办法规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我市有一位部队代表转业到地方工作,没有离开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是否继续有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1989年10月4日)
        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部队代表转业到地方工作,没有离开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不因此而自行终止。(1989年12月4日)
        17.自治州人大选出的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未予确认的,所缺名额可否由州人大常委会补选
        问:我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选出的二名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议时未予通过。可否按缺额处理,由州人大常委会补选?(贵州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9月28日)
        答: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选出的二名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未予确认当选有效,不属于代表因故出缺的情况,所缺名额应由自治州人大依法另行选举,不能由州人大常委会补选。(1988年10月25日)
        18.省人大代表未选满的,所缺名额可否由市、县人大常委会选举
        问:我省人大代表法定名额为620人,1988年换届选举时,经省委组织部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商定,先选616名,其余4名留待以后人事安排需要时再选。现在拟由有关市、县选举这4名代表。是由市、县人大会议选举,还是由市、县人大常委会选举?(陕西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12月10日)
        答: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一规定仅适用于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需要补选的。你省1988年选举省人大代表时,当选代表的名额比应选代表名额少4人,所缺名额应由市、县人大选举,不能由市、县人大常委会补选。(1990年12月24日)
        19.地改市后,原地区所属的县选举的省人大代表出缺,可否由新建立的市来补选
        问:原南平地区参加省人代会的省人大代表由原地区内各县选举产生。现南平地区已实行地改市,需要补选省人大代表时,是否可由现南平市补选?(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2日)
        答: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第二条规定,省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南平地区改为南平市后,原南平地区所属的县选举的省人大代表出缺,同意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可由南平市补选。(199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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