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农村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
答: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具体比例如何确定,法律没有规定,建议参照选举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的原则确定,但应大于一比一。
二、回内地探亲、旅游或者短期工作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可否参加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
答:选举法第六条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建议参照这一规定,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回内地探亲、旅游或者短期工作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迁居港澳、台湾前居住地或者现在工作地的选举。
三、县直机关的工作人员可否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
答: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
四、选民10人以上分别推荐同一人为代表候选人,但是没有联名,是否可以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答:选民10人以上分别提名同一人为代表候选人的,必须联名提出,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每一选民同其他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以多少名为限?
答: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和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每一选民同其他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建议可以少于或者等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但是不得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六、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较多,经过反复酝酿、协商,最后采取什么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答: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具体做法可由县或者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七、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第一次投票选举没有选足应选名额,另行选举不足的名额时,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如何确定?
答:另行选举不足的名额时,差额比例仍应按照选举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执行。
八、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因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重新投票中都未获得过半数选票时,可否以得票多的当选?
答:可以以得票多的当选。
九、第一次投票选举没有选足应选名额,未当选的人中不是候选人的选民得票数多于使选人得票数,另行选举不足的名额时应否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
答:根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精神,另行选举不足的名额时,未当选的人中不是候选人的选民得票数多于候选人得票数的,应当同样按照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十、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有效后,发现当选代表有违法行为的,选举委员会可否宣布他的当选无效?
答:依照法律规定当选的代表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是否应予罢免,应由原选区选民依照法定程序决定,选举委员会不能宣布他的当选无效。
十一、已当选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又被提名为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的,是否必须先辞职,还是当选后再辞职?
答:可以在当选后再辞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也可以辞去新当选的职务。
十二、县级人大在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第一次投票选举未选足应选名额,另行选举不足的名额时,候选人如何确定?
答:另行选举不足的名额时,建议重新依法提名候选人,可以提名第一次投票选举中未当选的候选人,也可以提出新的候选人,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报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按照法定差额比例(只选一人的,候选人应多一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89年12月5日)
答: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具体比例如何确定,法律没有规定,建议参照选举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的原则确定,但应大于一比一。
二、回内地探亲、旅游或者短期工作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可否参加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
答:选举法第六条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建议参照这一规定,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回内地探亲、旅游或者短期工作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迁居港澳、台湾前居住地或者现在工作地的选举。
三、县直机关的工作人员可否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
答: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
四、选民10人以上分别推荐同一人为代表候选人,但是没有联名,是否可以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答:选民10人以上分别提名同一人为代表候选人的,必须联名提出,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每一选民同其他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以多少名为限?
答: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和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每一选民同其他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建议可以少于或者等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但是不得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六、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较多,经过反复酝酿、协商,最后采取什么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答: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具体做法可由县或者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七、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第一次投票选举没有选足应选名额,另行选举不足的名额时,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如何确定?
答:另行选举不足的名额时,差额比例仍应按照选举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执行。
八、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因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重新投票中都未获得过半数选票时,可否以得票多的当选?
答:可以以得票多的当选。
九、第一次投票选举没有选足应选名额,未当选的人中不是候选人的选民得票数多于使选人得票数,另行选举不足的名额时应否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
答:根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精神,另行选举不足的名额时,未当选的人中不是候选人的选民得票数多于候选人得票数的,应当同样按照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十、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有效后,发现当选代表有违法行为的,选举委员会可否宣布他的当选无效?
答:依照法律规定当选的代表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是否应予罢免,应由原选区选民依照法定程序决定,选举委员会不能宣布他的当选无效。
十一、已当选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又被提名为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的,是否必须先辞职,还是当选后再辞职?
答:可以在当选后再辞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也可以辞去新当选的职务。
十二、县级人大在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第一次投票选举未选足应选名额,另行选举不足的名额时,候选人如何确定?
答:另行选举不足的名额时,建议重新依法提名候选人,可以提名第一次投票选举中未当选的候选人,也可以提出新的候选人,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报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按照法定差额比例(只选一人的,候选人应多一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8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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