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事 尊重选民行使民主权利
――王汉斌就县乡两级人民代表换届选举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
(1986年12月)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日前就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具体办法回答了新华社记者提出的问题。
这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换届选举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举行的。1986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87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目前,已经开始进行选举的地方,多数比较注意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民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选举工作基本上是搞得好的。有的地方、有的干部由于对选举法及有关法律不熟悉、不了解,或者怕麻烦、图省事,发生一些不民主、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有的干部、群众对如何依法进行选举提出一些问题,要求解答。为此,记者访问了王汉斌同志,就县、乡选举的一些问题,请王汉斌作了答复。
一、问:这次县、乡选举的指导方针是什么?
答:这次县、乡换届直接选举工作,需要联系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加以考虑,在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完善我国的民主的选举制度方面有所发展。为此,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决定。根据这两个决定的精神,这次选举必须切实注意保障选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选谁不选准必须充分尊重选民的意愿,以保证选出多数或绝大多数选民比较满意的代表。
二、问:选举法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有什么规定,以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
答:提名代表候选人,要严格执行选举法关于代表候选人提名的各项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移动推荐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如有选民自己愿意当候选人的,也可以经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各政党、团体提出的或选民联名提出的候选人,都必须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公布,并应充分发扬民主,由各该和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应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不能采取由领导或上级指定候选人、强迫选民投票的做法。也不得拒绝将选民联名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各政党、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的候选人,如果没有获得较多被选民同意,不能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问: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规定代表的构成和各种代表比例?
答: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需要照顾各方面都有适当的代表,可以由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候选人,但仍然应该尊重选民意愿,经过选民充分酝酿协商,获得较多数选民同意,才能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不能要求保证当选,也不能硬性规定代表构成和各种代表比例,不能指定某一选区必须选出某一特定的民族、性别、职业、成份的代表。
四、问:选民是否能够了解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答:选举法规定,推荐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和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代表侯选人的情况。使用这个规定的精神,还可以根据选民的意见,介绍候选人和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以增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五、问:选举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对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这次修改选举法,进一步明确必须坚持差额选举,不能搞等额预选或者等额选举。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额,应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六、问:选举法对公布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程序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20以前公布;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选举法规定的必须在选举日以前20天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以前5天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指的是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最迟不得晚于选举日前20天,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最迟不得晚于选举日前5天,不是指的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后的第20天、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后的第5天就必须进行选举。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要保证选民有足够的时间酝酿协商提名和确定代表候选人,不能赶进度,仓促草率进行选举。如果选民意见较多,应适当延长酝酿、提名、协商候选人的时间,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正式投票选举的日期。
七、问:这次选举对代表的条件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没有规定代表的条件。从各级人大工作的实践来看,为了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能够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需要考虑提高代表的素质,改善代表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在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时,建议提名的人选应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能够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代表的职责,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的意志,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不要把人大代表单纯作为荣誉职务来照顾安排。
八、问:这次修改选举法,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这次修改选举法,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不得超过3500名减为不得超过3000。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规定适当减少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我们认为,为了便于人大开会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各级人大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适当减少代表名额是适宜的。
九、问:对选区划分的原则有什么规定?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有的建议扩大选区,增加每个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我们没有同意这个意见,认为选区不宜扩大。因为选区过大,不便于选民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一个选区应选代表如果超过三名,是不符合法律关于划分选区的规定的,应宣告选举无效。
十、问:县、乡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得票多少才能当选?
答:选举法规定,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没有获得参加投票的过半数选票的不能当选。获得过半数选民的当选代表的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并做好重新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仍然保持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规定。
十一、问: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选举中各个环节是否符合选举法的规定。例如,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都列入了初步候选人名单进行酝酿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是否按照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是否有未经依法提名的人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一个选区选出的代表是否超过了规定的应选代表名额;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是否由得票较多的当选,等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当选资格无效。
十二、问:您认为在这次县、乡换届直接选举工作中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县、乡换届选举工作是关系到广大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和加强地方政权建设的大事。县、乡换届选举工作搞得好不好,关键在于选举工作是否充分体现和发扬了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动员群众,真正尊重选民的意志,保障他们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选举办公室)要充分重视搞好选举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环节,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要很好组织力量,精心领导或指导这次选举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研究、慎重处理选民对选举工作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要组织训练参加选举工作的干部,认真学习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注意严格依法办事,并对选民普遍宣传选举法。在选举工作中,要首先进行试点,然后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铺开。要十分注意依照选举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和民主程序办事,防止和纠正指定代表、强迫选民画圈等不民主、简单生硬以及其他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保证搞好这次县、乡两级换届选举工作。
最后,王汉斌表示,现在的选举办法是适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适应我国当前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的选举制度在实践中也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各方面人士如果提出改进选举的意见和建议,我们都将认真加以研究。
(1986年12月)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日前就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具体办法回答了新华社记者提出的问题。
这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换届选举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举行的。1986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87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目前,已经开始进行选举的地方,多数比较注意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民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选举工作基本上是搞得好的。有的地方、有的干部由于对选举法及有关法律不熟悉、不了解,或者怕麻烦、图省事,发生一些不民主、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有的干部、群众对如何依法进行选举提出一些问题,要求解答。为此,记者访问了王汉斌同志,就县、乡选举的一些问题,请王汉斌作了答复。
一、问:这次县、乡选举的指导方针是什么?
答:这次县、乡换届直接选举工作,需要联系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加以考虑,在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完善我国的民主的选举制度方面有所发展。为此,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决定。根据这两个决定的精神,这次选举必须切实注意保障选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选谁不选准必须充分尊重选民的意愿,以保证选出多数或绝大多数选民比较满意的代表。
二、问:选举法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有什么规定,以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
答:提名代表候选人,要严格执行选举法关于代表候选人提名的各项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移动推荐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如有选民自己愿意当候选人的,也可以经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各政党、团体提出的或选民联名提出的候选人,都必须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公布,并应充分发扬民主,由各该和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应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不能采取由领导或上级指定候选人、强迫选民投票的做法。也不得拒绝将选民联名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各政党、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的候选人,如果没有获得较多被选民同意,不能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问: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规定代表的构成和各种代表比例?
答: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需要照顾各方面都有适当的代表,可以由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候选人,但仍然应该尊重选民意愿,经过选民充分酝酿协商,获得较多数选民同意,才能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不能要求保证当选,也不能硬性规定代表构成和各种代表比例,不能指定某一选区必须选出某一特定的民族、性别、职业、成份的代表。
四、问:选民是否能够了解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答:选举法规定,推荐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和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代表侯选人的情况。使用这个规定的精神,还可以根据选民的意见,介绍候选人和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以增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五、问:选举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对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这次修改选举法,进一步明确必须坚持差额选举,不能搞等额预选或者等额选举。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额,应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六、问:选举法对公布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程序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20以前公布;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选举法规定的必须在选举日以前20天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以前5天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指的是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最迟不得晚于选举日前20天,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最迟不得晚于选举日前5天,不是指的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后的第20天、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后的第5天就必须进行选举。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要保证选民有足够的时间酝酿协商提名和确定代表候选人,不能赶进度,仓促草率进行选举。如果选民意见较多,应适当延长酝酿、提名、协商候选人的时间,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正式投票选举的日期。
七、问:这次选举对代表的条件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没有规定代表的条件。从各级人大工作的实践来看,为了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能够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需要考虑提高代表的素质,改善代表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在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时,建议提名的人选应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能够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代表的职责,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的意志,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不要把人大代表单纯作为荣誉职务来照顾安排。
八、问:这次修改选举法,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这次修改选举法,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不得超过3500名减为不得超过3000。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规定适当减少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我们认为,为了便于人大开会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各级人大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适当减少代表名额是适宜的。
九、问:对选区划分的原则有什么规定?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有的建议扩大选区,增加每个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我们没有同意这个意见,认为选区不宜扩大。因为选区过大,不便于选民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一个选区应选代表如果超过三名,是不符合法律关于划分选区的规定的,应宣告选举无效。
十、问:县、乡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得票多少才能当选?
答:选举法规定,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没有获得参加投票的过半数选票的不能当选。获得过半数选民的当选代表的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并做好重新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仍然保持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规定。
十一、问: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选举中各个环节是否符合选举法的规定。例如,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都列入了初步候选人名单进行酝酿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是否按照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是否有未经依法提名的人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一个选区选出的代表是否超过了规定的应选代表名额;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是否由得票较多的当选,等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当选资格无效。
十二、问:您认为在这次县、乡换届直接选举工作中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县、乡换届选举工作是关系到广大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和加强地方政权建设的大事。县、乡换届选举工作搞得好不好,关键在于选举工作是否充分体现和发扬了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动员群众,真正尊重选民的意志,保障他们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选举办公室)要充分重视搞好选举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环节,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要很好组织力量,精心领导或指导这次选举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研究、慎重处理选民对选举工作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要组织训练参加选举工作的干部,认真学习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注意严格依法办事,并对选民普遍宣传选举法。在选举工作中,要首先进行试点,然后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铺开。要十分注意依照选举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和民主程序办事,防止和纠正指定代表、强迫选民画圈等不民主、简单生硬以及其他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保证搞好这次县、乡两级换届选举工作。
最后,王汉斌表示,现在的选举办法是适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适应我国当前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的选举制度在实践中也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各方面人士如果提出改进选举的意见和建议,我们都将认真加以研究。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