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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组织法几个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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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8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注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地提出的在关地方组织问题的答复)

        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出缺,可否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答: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的规定精神,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出缺,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为止。
        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如何决定代理的人选?
        答: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一位副院长代理院长。
        三、“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这里所说的上报手续是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办,还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办?
        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之后,可由本级人民政府办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手续。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中,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工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否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答:“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的规定,不包括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工作部门(如银行、铁路、电力、邮电等)的正职负责人的任免。因此,这些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而由各级主管部门办理。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的代理厅长、代理局长、代理主任,是否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答:“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由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代理厅长(局长、主任),可以不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六、在机构改革中,有些原政府部门改为企事业单位,如县外贸局改为外贸公司。农机局改为农机供应站。这些单位的领导人还是不是政府组成人员?
        答:原来是人民政府的局现已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的,它的领导人不是政府组成人员。
        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严在违反纪律,需要撤销其职务,应如何办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严重违反纪律,需要给予撤职处分的,按照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十条关于撤职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的规定,可由本级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因决定给予撤职处分,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然后再宣布关于撤职处分的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八、“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这逮捕或者审判”,这里的“审判”是否包括民事审判?
        答:“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不受审判是指的刑事审判,不包括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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