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组织法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
(*注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地提出的有关地方组织法的一些答复。原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印《工作通讯》一九八四年第十三期)
一、《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这里所说的“代表联合提名”,是指多少名代表可以联合提名?
答:对多少代表才能联合提名,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补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个别组成人员,是否可以不搞差额选举,是否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答:补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个别组成人员的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是否可以不搞差额选举和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三、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能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答:《地方组织法》对这一问题未作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可以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对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人提出罢免案,应经过哪些程序?
答:关于地方人大提出罢免案的程序问题,《地方组织法》未作具体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罢免案由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的精神,对提出罢免案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五、因实际情况需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一年内可否召开两次会议?
答:《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同时规定“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一年内可以不止召开一次。
六、《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不受逮捕或审判。这里所说的经人大常委会同意,能否由主任会议决定,或由主持日常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审批?
答:批准逮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如果因为是现行犯依法必须立即逮捕、来不及召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然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追认,不能由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处以行政拘留,是否应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
答: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处以行政拘留,是否需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法律没有规定、但鉴于行政拘留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了代表的人身自由,对代表处以行政拘留时,以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为宜。
八、逮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需要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
答:《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这一规定不包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此,逮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需要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
九、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调离或者离休,应如何办?
答: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调离或者离休,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改选;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可由本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离休或者调离,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免职,或由本人提出辞职。
十、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犯错误需要罢免或撤销职务的,应如何办?
答:《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犯错误需要罢免的,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在人民代表大会团会期间,需要撤销职务的,可根据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必要的时候,上级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
(*注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地提出的有关地方组织法的一些答复。原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印《工作通讯》一九八四年第十三期)
一、《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这里所说的“代表联合提名”,是指多少名代表可以联合提名?
答:对多少代表才能联合提名,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补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个别组成人员,是否可以不搞差额选举,是否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答:补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个别组成人员的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是否可以不搞差额选举和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三、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能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答:《地方组织法》对这一问题未作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可以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对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人提出罢免案,应经过哪些程序?
答:关于地方人大提出罢免案的程序问题,《地方组织法》未作具体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罢免案由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的精神,对提出罢免案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五、因实际情况需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一年内可否召开两次会议?
答:《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同时规定“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一年内可以不止召开一次。
六、《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不受逮捕或审判。这里所说的经人大常委会同意,能否由主任会议决定,或由主持日常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审批?
答:批准逮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如果因为是现行犯依法必须立即逮捕、来不及召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然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追认,不能由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处以行政拘留,是否应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
答: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处以行政拘留,是否需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法律没有规定、但鉴于行政拘留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了代表的人身自由,对代表处以行政拘留时,以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为宜。
八、逮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需要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
答:《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这一规定不包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此,逮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需要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
九、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调离或者离休,应如何办?
答: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调离或者离休,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改选;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可由本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离休或者调离,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免职,或由本人提出辞职。
十、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犯错误需要罢免或撤销职务的,应如何办?
答:《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犯错误需要罢免的,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在人民代表大会团会期间,需要撤销职务的,可根据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必要的时候,上级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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