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设立“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网2015年12月27日 09:06:53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余晓洁、王聪)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旨在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如何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

    考虑到对外交往的需要,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该法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该法强调,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