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4月22日 09:39:14

  □ 新华社发 朱慧卿 作

    法制日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朱磊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今天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写入立法目的。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后,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有的意见提出,预算法应当体现公共财政和公共预算的特点,强化其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以及建立完整、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的立法宗旨。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对草案作出修改。

    确立四本预算全口径预算体系

    法制日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朱磊 今天被提请第三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确立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有的意见提出,预算法应对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的概念作出规定。社会保障中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的内容已经在一般公共预算中体现,且与社会保险在资金来源、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实践中也是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制的,建议将“社会保障预算”修改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原草案中的“社会保障预算”修改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增加规定了四本预算的定义,并补充明确了后三本预算的编制原则,这样就确立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部门预算在批准后20日内公开

    法制日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朱磊 今天被提请第三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关于预算公开的规定。

    有意见提出,为进一步增加预算透明度,建议对草案关于预算公开的规定进一步细化。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充实、完善公开内容:增加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公开的规定;增加各部门在公开预算、决算时,应当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的规定;增加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的规定。二是明确公开时间: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准或者批复后20日内公开。

    进一步限制专项转移支付范围

    法制日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朱磊 今天被提请第三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转移支付的主要目标。

    有的意见提出,应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相关规定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转移支付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二是进一步强调一般性转移支付在转移支付中的主体地位,限制专项转移支付的范围;三是规定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一般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地方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法制日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朱磊 今天被提请第三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现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的意见提出,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使其法制化、透明化,并就这些年来地方政府举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相关规定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举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是对举债的方式、用途、偿债资金等作出规定:方式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应当是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应当有稳定的债务偿还资金来源。三是明确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五是对违法举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格限制财政专户的开设范围

    法制日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朱磊 今天被提请第三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对于财政专户的设立作出明确规定。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收付,限制设立财政专户。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草案有关财政专户的规定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政府的全部收入都应当上缴国库;二是严格限制财政专户的开设范围,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编列到项

    法制日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朱磊 今天被提请第三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要求报人大审批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保障功能分类(类、款、项三级),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类、款两级),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同时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二是增加县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三是增加将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印发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四是增加对预算批准前政府安排支出的监督,要求上述支出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五是增加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决算草案时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

    进一步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

    法制日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朱磊 今天被提请第三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化有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在预算编制环节增加规定,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在预算执行环节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不得虚假列支;并增加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问责和处分的规定。

    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报人大备案

    法制日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朱磊 今天被提请第三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各级政府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

    据了解,草案还增加、修改了以下规定:在预算编制和执行环节,增加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相关规定;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重点支出一般不同财政收支增幅挂钩的要求,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责任编辑: 王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