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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最该修改的是管辖

余凌云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4年03月19日 08:30:31

    □只要赋予当事人选择他信服法院的权利,当事人就容易接受法院判决

    当下的行政诉讼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扑面而来的建议,纷若乱丝。我认为,像现在这样四处出击,全面用力,只会让我们更加看不清问题的关键。

    在我看来,第一,立案难,只是部分案件被挡在法院门外,审理难也只是部分案件受干扰大,绝非全部。第二,在当前的行政问责和网络监督下,明目张胆地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极少。第三,立案难和审理难,互为表里。审理难,就不受理、假受理。

    我认为,行政诉讼法最应该修改的是管辖。公正的管辖决定了公正的判决。只要赋予当事人选择他信服法院的权利,当事人就容易接受法院判决。

    很多学者开出的药方是“提级管辖”,一审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好处是“司法体制变动较小、成本较低,也比较容易收到成效”。但在我看来,这仍然无法根治立案难、审理难的问题。例如,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实际上是执行当地市委、市政府的决议,或者行政机关事先向市委、市政府请示过、得到认可同意,以及市县法院受到的其他有形或无形的干预。

    还有一种建议是“跨行政区划建立行政法院体系,并建构新的、可以充分保证行政审判独立的机制”。在我国,即使法院的人事权、财权独立,也不见得法官就能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法院可以不理睬区域内的县市行政机关,但对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机关,却不敢不睬。因为,法院大楼要维修扩建,法官子女要上学,法院车辆要出入,这就会与当地行政机关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往往会让行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束手束脚。

    要根治这些问题,不用大动干戈,只需赋予当事人选择法院的权利。具体设想是,行政诉讼管辖保持现有格局不动,因为有些行政案件在区县法院是可以解决的。但是,应当增加规定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有初步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是奉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之命行事,或者的确存在干扰公正审判的因素,就应当允许其径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变管辖。省高级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要么自己管辖,要么指定到地域不比邻、当事人也能接受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诿不决,或者当事人对重新指定的管辖不满,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这样选定的法院,在地理上远离了案发地,法院的业务和法官的生活也摆脱了牵扯,审理案件也就能心无旁骛,落下法槌也就掷地有声。

责任编辑: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