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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消法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工商总局透露

将推动公益诉讼相关配套规定尽快出台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10月30日 08:48:19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余瀛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局长杨红灿表示,这是该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大修,对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杨红灿介绍,此次消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三包”规定,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等。其中,针对当前有的经营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造成严重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后果,各方面呼吁对此要加大惩罚力度。

  据此,新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新法还首次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实现了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衔接,细化了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实施内容,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维权效果。

  但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目前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比如诉讼费收取、律师费承担、赔偿费分配、经营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等。“我们将与有关方面积极反映、沟通,推动相关规定尽快出台,同时做好培训工作,争取相关方面支持,解决人员、经费支持,切实落实有关职责。”杨红灿说。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