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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规范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

权责明确了 网购更放心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3年10月29日 14:59:51

  消费者7天内无理由退货、网络交易平台有先行赔付责任……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日前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其中在网购等新领域增加的条款备受关注。

  28日,全国人大机关组织集体采访,对新《消法》中规范网购等方面的新亮点作出解读。

  “这次《消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了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的规范。”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像网络购物这样的新型消费方式已成为消费者的重要选择,时隔20年之后的《消法》修改充分考虑了广大消费者的新诉求。

  近年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其中网络购物投诉量增长迅速。今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408件,同比增长99.7%。针对这些新型消费方式,新《消法》从多方面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

  开网店须公开经营地址

  【案例】

  2011年11月,湖北消费者陈先生通过网站购买了3个疗程的强力透骨膜,使用一个月后没有产生网上宣传的治疗效果。陈先生向网站提出退货要求,得到网站同意。但直到4月份网站关停,陈先生也不知货物该退到哪里去。

  新《消法》增加了网购等非现场购物的信息披露制度。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

  陈剑认为,在非现场购物的消费方式下,消费者面对的往往是经营者提供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很难预知商品有什么风险。“新修改的《消法》要求经营者把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告诉消费者,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能全面、详尽、客观地了解其负面问题,据此进行分析和决策,实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大保障。”

  可无理由退货但有条件

  【案例】

  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买了一款皮包,货品到手一看,和网上货品图片显示的色差极大,淡米黄色变成土黄色,拉链根本没有照片上的质感,而且到处是线头,做工粗糙。李小姐想退货,却遭拒绝。

  非现场购物时,消费者难以做到“眼见为实”,收到货物后如果不是质量问题,退货往往成了麻烦事。

  新《消法》增加了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比如,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7天无理由退货并不是无条件退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就是一个重要条件。

  在运费方面,新《消法》规定,7天无理由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一般情况下,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的,有利于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提醒消费者理性退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石宏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提醒说,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特指的是非现场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的一般情况,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网络交易平台有先行赔付责任

  【案例】

  消费者李某于2013年7月16日在第三方平台上购买相机,因相机质量问题投诉卖家,却发现第三方平台缺乏对经营者基本信息的有效监督,连经营者的单位名称、具体地址都不清楚。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网络交易平台就要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朱剑桥介绍说,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交易平台提出了审核经营者真实信息的要求,但实践中,部分网络交易平台也有苦衷:比如,个人开网店需要提供身份证,在技术上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认证,但很难保证申请者就是这个身份证信息对应的个人。“新《消法》对网购交易平台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不能提供真实信息就要进行先行赔付,也将推进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审核义务,进一步完善网络实名认证制度。”

  杨立新分析,“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这些信息,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而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相当于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则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杨立新说,这是网购交易平台需要承担的真正连带责任。

  经营者不得兜售消费者个人信息

  【案例】

  某消费者在一婚纱摄影机构预订了一款婚纱照套餐,拍摄第二天,就有一个婚庆机构打来电话,推销婚庆策划产品,消费者怀疑本人信息被泄露。

  才买了新车,就有人来推销保险;刚生完孩子,就接到了孕婴产品销售商的问候电话;新房钥匙还没到手,装修公司就上门“拜访”……类似的烦恼,让消费者苦不堪言。

  新《消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相应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说,新《消法》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下一步,工商部门将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作为“12315”中心单独申诉举报类别进行统计。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