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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不得”遏制“零负团费”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3年04月26日 10:12:17

  法制日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席锋宇在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介绍,旅游法针对“零负团费”对旅游业从业人员作出多项“不得”规定。

  杜一力说,现在某些企业已经对低价招徕,强迫购物消费的经营模式产生依赖。旅游法针对强迫购物和强迫消费,有针对性地对旅游、经营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对旅游社经营有五个“不得”,集中体现在第三十五条;对导游和领队也提出了“三不得”;对其他的经营者也提了一个“不得”。一系列的“不得”清晰地明确了低价招徕,通过强迫购物不恰当的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是非法的。

  杜一力说,旅游市场秩序的失范应该是多种因素共同形成的。其中,经营者和旅游者都要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有健康的市场主体,才有健康的市场秩序。旅游法中旅游服务合同一章较好地按照旅游市场的规律,明确了旅游者与旅行社、旅行社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双方以平等、合同自治解决市场的问题。这应该是治本之策。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