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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里程碑

代表委员高度评价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2年3月9日 10:02:19

    3月8日下午,在吉林团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小组会上,王江滨代表一边看报纸上刊登的相关报道,一边补充她将要在小组会上进行的关于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发言提纲。 本报记者 王建军摄

    法制网北京3月8日讯 记者张媛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在下午的分组审议和讨论中,代表委员们充分肯定了草案的有关规定,一致认为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依法治国征程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草案针对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对现行刑诉法的很多规定进行了及时修正,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利,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将更加有力地维护、推动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委员表示。

    草案总则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作为刑诉法的任务之一;同时,许多规定也充分贯彻了这一原则。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代表表示,这一修改对落实宪法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周光权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草案,对司法机关在执行刑事诉讼法时将起到督促作用:一方面,从宏观上看,可以促使司法人员形成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实务中,将促使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机关搞逼供信,违法收集证据,违反程序办案。同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未来刑事司法活动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代表指出,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永恒的主题。草案大幅完善了证据规定,由原来的8条增加到16条,数量翻了一倍;增加了证据种类,明确了举证责任,具体了非法证据排除标准,规定了关键证人强制出庭,加大了证人的保护力度,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证据问题的高度关注,必将对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质量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同时,应勇表示,草案进一步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明确了二审开庭审理的条件,完善了发回重审机制,也有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审判效率。

    草案还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具有法律规定特殊情形的,应当讯问。对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代表表示,这一修改,是对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必将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方式带来变化。

    蔡宁说,“可以讯问”既是法律的授权性规定,也是选择性规定,体现了立法的倾向;“应当讯问”则是强制性规定,即只要符合法定情形都应当毫无例外地讯问犯罪嫌疑人。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应当慎用。草案将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审查批准逮捕的基本程序,符合司法工作“亲历性”要求,有利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更直接、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从而正确适用逮捕权。

    “草案还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这将对呼吁多年的律师执业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的解决起到推动作用,对提升刑辩律师的工作水平,提高刑辩工作的影响力和效率,有很大的帮助。”王俊峰指出。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既注重解决突出问题,又吸收了国际国内的司法实践成果,体现了循序渐进的原则,具有较大突破。其中,草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高度关注,是值得称道的一大亮点。”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崔亚东代表说。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草案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程序作出规定。

    周光权对此表示了肯定。他说,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识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有限,即便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处理上也有别于成年人,这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通例。草案的这一程序设计有利于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在对草案进行充分肯定的同时,代表委员也提出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前会长于宁委员建议对追究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罪设定特别程序。

    他的具体建议是,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律师涉嫌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庭审理过程中,提请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属于伪造或者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辩护律师的行为涉嫌犯罪需立案查处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取消该律师作为本案辩护人的资格,交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代表认为,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被害人请求赔偿范围的规定,存在明显局限,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他建议在刑诉法中强化对刑事被害人的救济,建立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此外,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以收治精神病患者为名,将无辜公民强行送入精神病院长期羁押的事件,秦希燕还建议在刑诉法中构建合理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对于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有权决定强制医疗的机构、强制医疗的期限以及被强制医疗人权利的救济程序等都进行详细规定。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