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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看“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望载入刑诉法

吴坤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2年3月9日 09:58:21

  3月8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请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草案第二条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这表明,在被学界称为“小宪法”的刑诉法中,有望首次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在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一直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全国人大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成为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修改后的党章。

  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阶段,立法机关就提出,这次修改刑诉法,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一直作为一条“红线”,贯穿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条文之中。如,在证据制度中,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侦查程序中,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特别程序中,设置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的诉讼特别程序,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等。但通读去年8月、12月分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写出“尊重和保障人权”。

  此次立法机关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这是我国部门法中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人权保障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但宪法的这一规定具有抽象性,在司法实践中起到的主要是宏观指导作用,要真正落到实处,还应当通过相关部门法作具体规定。刑事诉讼制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这次在刑事诉讼基本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载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在众多具体规定中充分体现这一原则,正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具体体现。这无疑将有利地推动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有利于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两个最基本的理念,二者相互联系,并重制衡,缺一不可。实践证明,保障人权并不会影响惩罚犯罪的实际效果。“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将提升和统领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这一法律修改后,公安司法机关在贯彻落实这些规定的过程中,将会进一步依法办案、保障人权,这必将有力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再次,“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惩罚犯罪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充分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才能切实提高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真正缓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公安司法机关、社会之间的对立情绪,使其心服口服,从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此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不仅是贯彻宪法和党章的一项重大举措,而且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进入了一个以人为本的新的发展阶段。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