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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对车船税法(草案)的意见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12月14日 14:55:11

自2010年10月28日18:30至11月30日24:00,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全国各地社会公众通过网络、来信和报刊等方式踊跃表达意见。中国人大网共收到97295条意见,群众来信40封。

一、基本情况

1、公众意见的总体情况

在本次征求意见过程中,中国人大网收到22832位网民提出的97295条意见,其中:赞成草案将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35779条,占36.77 %,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53137条,占54.62 %,反对制定车船税法的8379条,占8.61%。

2、公众意见数量前十位的省市

在全部97295条公众意见中,北京、广东、上海等10个省市反馈了71284条,占73.26%。公众意见数量前十位的省市分别是:

3、较为集中的几类意见

在全部97295条公众意见中,提出明确观点的几类意见如下:

7695条意见提出应明确车船税的立法目的,草案有借节能减排之名,搭立法便车而提税,加重车主负担之嫌;7066条意见要求降低或者持平2.0以下乘用车的税负;6850条意见要求用燃油税代替车船税;4814条意见要求按车船的价值计税;1598条意见要求将车船的排气量和价值综合计税;202条意见要求直接听取车主的意见。

二 、对草案总的反映

北京王冰(2010-11-27 16:40:57.0)留言:“将现行的由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做法,符合“税收法定”原则,是一种进步;对乘用车由以前的按座位征税改为按排气量阶梯式征税,体现了相对公平的原则和鼓励节能减排的导向,基本方向是正确的”。

有些意见提出,车船税在2006年以前叫车船使用牌照税,属于行为税,已开征多年,是地方政府较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这次草案说明将其定义为财产税,但又按排气量征税,立法目的不明确,逻辑关系不清晰。如果是为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应用燃油税调节,切实体现多缴多开、少缴少开、不缴不开的公平原则;如果是为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则不应以汽车排量而应以其价值为计税依据,价值越高,征税越多。

有些意见提出,应当降低汽车保有环节的税负,提高汽车使用环节的税负。既征车船税又征燃油税,是在同一财产上重复设税,不合理。建议取消车船税,并入燃油税。如有需要,可考虑再适当提高燃油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北京 2010-10-29 07:27:34.0)也在网上提出,目前中国涉及车辆的税种很多,应当统筹考虑税种设置和税负总体水平。车船税不可能承载过多的经济功能,如节能减排、调节财产和消费等。

有些意见提出,草案有“搭立法便车”变相涨价、增加车主负担之嫌。乘用车目前已是税、费征收最多的商品。据统计显示,各种税费占了购车总费用的40%。一辆车从出厂、购买、保有到使用环节,缴纳的税种和税金总额在全世界数一数二:成本17%的增值税、车价10%的车辆购置税、车价1%到40%的消费税、进口车15%的关税,还有燃油税等,另加上过路费、过桥费、强制保险费、年检费、高额停车费等。有些地方还未取消养路费,有些地方还征收道路建设费、环保费等。车船税即将大幅上调,一些城市拟开征的拥堵费也箭在弦上,进一步加重了车主的负担。

有些意见提出,草案在提交人大审议前征求了30个部委、10个地方人民政府和6个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但没有听取纳税人-广大车主的意见,而车主是车船税的利益攸关者,人大立法要充分听取车主的意见。有的意见提出,目前通胀预期加重,此时不适宜出台大幅增加车主负担的税法。

三、关于计税依据

浙江杨利伟(2010-10-29 16:54:16 )留言:“应以车船价值为前提,再以发动机排量为参考收取”。

有些意见提出,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应以车船的价值作为征收依据。草案规定按汽车排量征税不合理。同一排量的车,价格却相差很大。以排量1.8的车为例,买奇瑞不到10万元,买奥迪在30—40万元之间,但要缴纳同样的税额,起不到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同财产税的理论相悖。有些意见提出,按车船的价值计税是能够做到的。因为购买车船有发票,从购买到使用,车管和船管部门有完整的档案。同时,作为财产税,新车船与旧车船的价值也是有区别的,应当考虑车船的折旧,比如每年折旧10%左右,税额应当逐年递减。

有些意见提出,排气量不能完全决定一辆乘用车对能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现在汽车发动机上使用的涡轮增压等先进技术,使排气量大的车比排气量小的车对能源消耗更少,对环境污染更小,建议将排气量和价格结合起来考虑计税依据。

四、关于税负结构

上海陈良锐(2010-11-09 16:13:18.0)留言:作为引导居民使用节能的交通工具,该税法的推行是有意义的。但应考虑使用者的税负问题,2.0以下的车应当减税或持平,3.0以上可加大税负。

有些意见提出,草案阶梯式的税负结构不错,但税负太重,难以接受。与现行税额相比,草案只降低了1.0以下排量的税额,但这只占乘用车中很小的比例,绝大多数车主都增加了负担。很多意见提出,国家过去两年曾出台政策,鼓励群众购买1.6排量以下的乘用车。对这类车的税额也应降低,而不是持平;排量在2.0以下的乘用车是城市普通消费者拥有的主打车型,主要用于上下班、接送孩子、带老人出行等基本生活需要。立法者和财税部门不要仍抱着旧有观念来看待当今社会的发展,认为只要是汽车就属于奢侈品,一律课以重税。排量在2.0以下的乘用车,与电视、冰箱一样,已成为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草案不应将这类车的税额提高,建议降低,至少应维持现行的税额不变。有些意见提出,对2.0以上至3.0以下的乘用车,应小幅调高其税额;对排量在3.0以上的乘用车,草案规定的税负太轻,建议加重。

有些意见提出,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国家不要大幅度提高税负,老想从百姓兜里掏钱,为地方政府创收。立法必须公平、公正,既然是财产税,更应体现差别。如果将购买排气量2.0以下乘用车的工薪阶层同购买排气量3.0以上乘用车的大款一样对待,统统成倍加税,显失公平,难以服众。

有些意见提出,对草案规定税额的执行应当有过渡期,逐步达到规定的税额。有的意见提出,车船税法规定的税额不应当适用于本法实施前已购买的车辆,应当使老百姓有预期。

五、关于减免税

江苏谈凤生(2010-11-09 15:59:33.0)留言:“除专用紧急救援车辆(如医疗救护车)及按国际条约应予以免征的车辆外,其他一切车辆均应征收车船税,以体现公平原则。而不是对特权车开绿灯”。

有些意见认为,军队、武警、公安用车多是大排量车,不应享受减免。有些意见提出,草案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规定得太笼统,应该明确只有直接用于国防军事作战目的的车船才属于免征范围,凡是不直接用于国防军事作战目的车船,不应纳入免征范围。

有些意见提出,法律应直接规定对公共交通、城市环卫、消防和救护等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车辆免征车船税,不要再授权给地方。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对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免征车船税。

有的意见提出,现在电动汽车、油电混合性动力汽车属于清洁能源,是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建议明确规定免税。

有的意见提出,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污染严重,不应享受减免。

六、关于征管手段

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四川车主(2010-11-04 12:32:33.0)留言:建议开发全国统一使用的软件,保证并实现扣缴义务人代收信息与公安车管部门车辆信息的对接,如此一来,既保证了税款的应收尽收又方便了车主;同时又可避免因信息不畅造成对纳税人税款的重复征收而损伤纳税人的利益。

有些意见认为,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税务机关监督纳税的职责,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税务机关的职责主要是保证国家税收完好,监督偷、逃、漏税,针对的主体是纳税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是给车辆“上户口”及年检,保证车辆的行使安全,执法针对的主体是物。如果车辆年检合格,就因为未缴税不让行驶,这种“管卡压”的立法指导思想,老百姓难以接受。立法不但要保护国家税收,也要考虑维护群众利益,方便百姓。

有些意见建议,把提交车船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车辆年检的前置条件,而不是车辆年检合格后,因为未缴车船税就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七、 关于游艇的适用税额

草案第二条规定,游艇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江西徐房立(2010-11-09 12:53:22.0)留言:立法应有前瞻性,对游艇的适用税额,外国早有规定,可直接列入税目税额表,不应对国务院授权过多。有些意见提出,我国立法技术渐趋成熟,法律应当越来越有可操作性。税负是大事,关系民心向背,一定要提到法律高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整理)

群众来信(一)

关于《车船税法》(草案)的修改建议

车船税应当定位于财产税,其调节节能减排的作用非常有限;税收手段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作用,应当主要依靠针对成品油和乘用车征收的消费税,以及未来开征环境税(碳税)来完成。

我国目前对车辆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税种多,重复征税严重,税负也偏高。车船税在我国是一个小税种,从税制结构的科学性和中长期税制改革考虑,车船税未来发展方向是取消,特别是在消费税改革和房地产税改革完成后,车船税的作用将被这两个税种所替代。因此,作为一个过渡性的税种,近期主要是将车船税由条例上升到法律,具体税制要素应当小改,特别是车船税的税负不应当提高。

为了既解决现行车船税对各种乘用车按照相同税额征税所产生的税负不公平问题,又不过分增加纳税人负担,并兼顾征管效率,我们建议减少草案乘用车的税目,建议设四个税目并适当下调基准税额:

第一,1.6升以下的,基准税额为60元至360元(降低税负);

第二,1.6升以上至2.5升的,基准税额为360元至660元(税负维持不变);

第三,2.5升以上至4.0升的,基准税额为660元至960元(适当增加);

第四,4.0升以上的,基准税额为960元至3600元(有较大幅度增加)。

上述方案可以保证90%以上的车辆税负维持不变,其中还有40%左右的车辆税负适当降低。经过这样的调整,既保证国家车船税的整体收入保持不变,同时又对10%的车辆加税、对40%的车辆减税,较好的体现了税法的公平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     

施正文教授      

2010年11月10日      

群众来信(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最近得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步审议了车船税法草案,其中重要的部分是根据汽车排量制定征税税额,而且随着排气量的增大,征税额也有大幅度提高。

我认为:仅仅根据汽车的排气量制定税额是不科学、也是不合理的。

首先要界定征收车船税的“主题”是什么?才能科学的制定征税额。

一、如果车船税是个“财产税”,那么它的征税额就应该按照汽车的实际价值来制定。

(1)同样排气量的汽车,它的实际价值相差很大,国产车与进口车的价值就相差很大,例如我国江西产的路风2.8升柴油越野车仅仅不到十万元或十几万元,而进口的奔驰、宝马等车售价要几十万元到一百多万元,而要他们交相同的税额,这合理吗?

(2)同样排气量的汽车,即使是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的汽车,不同时期的售价也是不同的,国产车一般是降价的,不同售价的车要交相同的税额,那合理吗?

(3)同样排气量的汽车,随着使用,是折旧的,要旧车和新车交相同的税,那合理吗?

二、如果车船税是“排污税”,那就应该按照实际用油量来征收,汽车开上路才在耗油,才在产生排污,当然是按照用油量来征收税额才比较科学。

(1)同样排量的汽车,由于技术性能的不同,它的耗油量是不同的;

(2)耗油量不是与汽车排量成正比的,也有大排量的车耗油少而小排量的车耗油多的情况;

(3)更重要的是要根据汽车使用多少来征税,有的汽车一个月才行使几百公里,有的汽车一个月要行使几千公里,要他们交相同的税额,那合理吗?

三、如果车船税是“财产税”加“排污税”,那可以按汽车的实际价值和实际用油量按某一比例来制定征税额。

四、在买车时已经交了购置税,加油时已经交了燃油税,现在大幅度提高车船税,这是重复征税吧?

五、现在很多平民买了车,而围绕着汽车的收费已经很多,不要再给平民增加负担了!

六、公车也应该交税,虽然是花纳税人的钱,钱从国家的这个口袋到了另一个口袋,但这也体现了公平,也体现使用公车是同样要付出成本的。也许对公车私用能起些扼制作用。

收税是为了国家,为了国民,但愿全国人大能够听取民意,科学制定税额,才能达到征税的目的。

此致

深圳一退休干部 段永康     

2010年11月8日       

群众来信(三)

尊敬的法制工作委员会:

欣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征求意见,作为一名私家车主兼纳税人,我很乐于就草案中的若干条款提出自己的意见,希望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同志能认真考虑下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一、车船税法的出台既然是为了促进节能减排,那么对于公车这个庞大的污染物排放群体,为什么就免征!实在是有失公允,应当一视同仁。

第二、车船税法按排量划分档次征收,实在是有失科学。尽管草案说明中有提及缘由,但是车船税法作为财产税的一种,不能因为考虑到征管的方便性或者一味推脱车辆估值难而简单的按排量征收,豪华车和普通车都按相同的税额缴税,未能充分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和应有的调节功能。

第三、车船税法对于排量1.6至2.0的城市主打车型,应当保持税负不变,而不是大幅提高,在当前高通胀率的背景下尤其影响大。

第四、既然是为了鼓励节能减排,燃油税在这里才是起到了真正的作用,多开多交,少开少交,真正的刺激节能减排。而车船税按排量征税,根本起不到真正的引导作用,试想一辆4.0排量的豪华车开一个月和一辆1.0排量的车开一年,谁排放的污染物多,不是很明显嘛!

第五、既然是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就应该考虑到车辆的折旧,一辆新车和一辆开了10年的车交同样的税,显然有失公允。

以上意见,真诚希望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同志能够认真考虑,并对草案加以补充和完善。

郑杰文       

2010年11月8日     

 

责任编辑: 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