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应明确界定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6-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6月23日上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分组会上,委员发言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应明确界定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贺铿委员说,昨天法律委提到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法律委员会的意见是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意即在此次修订草案中对此问题存而不决了。但这个问题不能存而不决,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的关系一定要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清楚。

他说,农业部介绍60%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一的,但不知道是不是这样,如果真有这么多是合一的,就更应当在修订时规定清楚了。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合一,相当于政企合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企业来运作,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我管理的组织,二者性质不同。对这个问题,建议在修订的时候把它写清楚,不要悬而不决。

索丽生委员说,这次的修改稿在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者事权的划分上有些混淆,多处表述有以村民委员会取代集体经济组织的倾向。她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政务性的自治组织,而集体经济组织是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经营等经济事务的经济性组织。这两者性质上是不同的,可能长期以来这两者的概念划分不很明确,而且相当多的地方因为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所以两者或混为一谈,或只有村民委员会这一说。

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将会越来越得到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类组织,应该也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现在已经发展到超越一个村了,有的已经到了整个乡,甚至于扩大到县的范围。所以,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肯定不是一回事,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不重复。为此,这两者事权的划分必须要讲清楚。

索丽生委员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讲村民委员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事情可不涉及,但需要有这样的表述,即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地方,村民委员会可以同时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06-23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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