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增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等。部分委员在发言时强调,既需要通过民主的办法选举好的村民委员会,也特别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
侯义斌委员说,现在的村民事务既需要通过民主的办法选举好的村民委员会,也特别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村务工作的合法和公正。几年前,广为报道的一村民委员会把公章切成五瓣分别管理的事实,说明了对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督的重要性。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关于监督措施的规定。
朱永新、倪岳峰委员认为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第31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机构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的规定过宽。他指出,村民委员会的任期只有三年,必须要两年不称职才辞职,这个规定过宽。建议把这款规定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机构成员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自动终止”。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