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村民委员会任期应延长并做好三方面工作
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委员审议认为,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比较合适;任期延长后,还应做好三方面工作。
金硕仁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公布实施以来已经10年了,根据10年的实践,我感到这是一部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法,对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该法已经显现出某些不适应的地方,如流动人口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税等,使这部法律的有些条款有重新修订的必要,所以赞成重新修订。
他说,建议村民委员会的届期由三年改为五年,是比较合适的。理由一,有利于相对稳定村干部。干部稳定了,才能够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把精力、功夫下在农民致富、村屯建设和村务管理上。五年制任期能够长远打算,长远考虑,促进农村发展。理由二,有利于降低换届选举成本。10年来的实践证明,每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成本太高,各级政府牵扯的精力也太大。而五年任期能够避免这些问题。理由三,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五年任期可以减少因换届选举引发的振荡。每当换届选举之时,也是相当数量的村庄、派系相互联合或者相互争斗最为活跃的时候,这个事实不能否认,而延长村民委员会任期,则在相对较长的时间里有利于保持村里的稳定。理由四,有利于基层聚精会神地抓发展。一般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后需要半年的时间,县里、乡里派出大量干部进村组织换届选举,是一场大的战役,牵扯的精力多、压力也大。如果五年一届,省时间、省精力,可以拿出这些精力和时间抓乡、县发展,所以我赞成五年为好。
邹萍委员说,如果延长村委会任期,应该做好几方面的工作:1.完善、简化罢免程序,防止村委会成员因任期长产生得过且过、不思进取的消极心理;2.制定考核的刚性指标,完善监督机制。既让村民有能力监督,又促使村委会成员必须接受村民的监督,避免任期延长而产生腐败的思想和违背、损害广大村民利益的行为;3.提高村民的素质,加强村民的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村民的民主和法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