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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斌委员建议判定医疗损害责任时应考虑医疗水平地区间差别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年12月23日 15:00:03

中国人大网讯 1222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会议上, 丛斌委员建议,在判定医疗损害责任时应考虑医疗水平地区之间的差别。

丛斌委员说,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一些修改意见。四次审议稿吸收了委员们上一次讨论的意见,作了一些修改,我认为是完全必要的,修改得也是非常好的。

在谈到“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时,丛斌委员提自己的意见。他说,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几种情况,首先要考虑我们立法的目的,本法应该有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有利于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这是第一个目的。第二个目的,应该有利于救死扶伤,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第三个目的,在纠纷发生时的处理上,我们在法言法语的用词上应该避免歧义的发生。在上次常委会会议以后,我们参加了一次中华医学会组织的专家讨论会,听了一下他们的意见。比如,有些医疗行为采取以后,可能会避免一些后遗症的发生,或者可能挽救病人的生命。但是因为现在的医患关系紧张,医生不敢采取突破性的医疗技术行为,使患者失去了有效的治疗时机,最后受损害的还是患者本人。因此有些本应该采取积极的救治态度,医生们为了避免麻烦,也就放弃了。所以这很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和谐社会的建设,对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权的维护也起不到积极的作用。

在谈到具体条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丛斌委员建议在“当时”后面加一个“当地”。为什么加这两个字?现在地区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我指的是医疗水平),尤其是医疗水平在地区之间的发展是极为不平衡的,很多高技术的医疗资源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县域以下的尤其是乡镇医疗资源很贫乏,水平是很低的,这是现实,因此不能要求县一级的医疗水平要同省城的三甲医院的水平一样,更不能拿协和医院的医疗水平去要求县一级医院的医疗水平也要达到和协和医院的医疗水平一样,这也是不现实的。所以要加上“当地”,以“当地”的医疗水平来说,不能出现过错。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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