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驷委员: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责任规定过于笼统
中国人大网讯 2009年12月22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和海岛保护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员袁驷说,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比第85条,第86条中没有规定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有的时候是外界环境改变或外界因素导致的,这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没有责任。比如强烈地震,建筑物大面积都倒塌了,在这种情况下,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就不妥。又比如,修地铁改变了建筑物地下环境导致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不应该有责任。对比第85条,建议第86条第1款也应该有一个免除责任的表述,比如第86条句尾的表述改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建议第2款也作相应改动,比如改为“如果有其他责任人的,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认为,对第86条应该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情形界定,目前的表述过于笼统。
责任编辑: 苏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