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徐丽泰委员赞同高空掷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赔偿
中国人大网讯 12月22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会议上,范徐丽泰委员说,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对高空掷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追究赔偿责任,我表示赞同。
范徐丽泰委员说,侵权责任法草案我都觉得经过审议修改后比较成熟,可以考虑提交本次会议表决。
范徐丽泰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主要精神就是侵犯他人权益,无论行为人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他是有过错的,就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第7条提出,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从文字上来看没有什么问题,总之就是按照法律办事。可是无过错的行为人,难道法律会让他承担侵权的责任吗?现实的生活中是不是有这一类的例子?如果有这样的例子,那么第7条可能就有存在的理由,如果没有这样的例子,这一条应该可以删去,以免混淆视听,人人自危,不知道什么时候自己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很感谢几位委员及王胜明副主任给我的解说,看来这一条是有存在的需要。不过,我觉得刚才陈委员所讲的,车子停在那里,有人骑自行车撞上去,自己撞死了是他的问题,车主是不应当负任何责任,现行的法律确定车主要赔偿,我认为这条的法律需再加考虑。第7条是否能够写得更清楚,我看了以后有点担心,个人无过错,还是要赔,叫个人怎么办。
范徐丽泰委员说,侵权责任法草案第87条,我很赞同这一条。这一条是有关高空掷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香港近日来时常有人从高楼上掷东西到街上,有的是大铁锤,有的是腐蚀性的化学制剂,一般都是在人流很多的地方,造成很多人受伤,而我们的警察至今也没有抓到嫌疑犯,因为无法找到实质性的证据。现在第87条提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条规定可能增加了警察利用其他的佐证来拘捕嫌疑人的空间。有的时候,在建筑物里掷下来的东西,可能不是在一个建筑物中的单位,可能是从楼梯甚至天台上掷下来的,行为人极可能不是在建筑物内工作或居住的。管理建筑物的人也应当有这种警觉性,不能够让一些人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随便进入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