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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驻外外交人员管理制度

——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

记者 王比学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09年12月1日 08:45:18

  记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驻外外交人员法。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这部法律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

  乔晓阳:驻外外交人员法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首部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专门立法。2005年出台的公务员法虽已将驻外外交人员纳入调整范围,但外交工作和驻外环境的特殊性都决定了驻外外交人员在职责条件、义务权利、管理保障等方面不同于国内公务员,确实需要制定一部单独的法律。

  我想强调的是,这部法律并不仅仅是一部规范某一特殊公务员群体日常管理的法律,其立法依据首先来自宪法,涉及到如何落实宪法规定的外交人员衔级制度和我国外交人员管理体制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因此,法律的出台既是落实宪法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驻外外交人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驻外外交人员队伍的战略举措,必将对外交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这部法律能够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出台,更具有特别的历史意义。

  记者:在法律起草修改过程中,您最关注的内容有哪些?

  乔晓阳:驻外外交人员法是一部落实宪法规定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我本人比较关注法律所涉及的一些宪法性问题,比如外交衔级制度、特命全权大使等等。

  我国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的职权。驻外外交人员法以此为依据,创设了体系完整,层次分明,既体现集中统一原则,又符合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实践的外交衔级制度。我相信,外交衔级制度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增强驻外外交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完善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突出外交工作的职业化要求。

  特命全权大使是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中的领军人物,自然成为法律规范的重点。本法明确了特命全权大使的法律地位,对外,他是国家的代表,拥有外交代表权;对内,他是大使馆的行政首长,统一领导大使馆的各项工作,要对全馆工作负总责。同时,法律规定,驻外使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由国家主席派遣和召回,由国务院总理授予其相应衔级。这种制度设计与使节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是相适应的。

  记者:驻外外交人员法中关于驻外外交机构领导体制的规定,立法机关对此有何考虑?

  乔晓阳:“外交大权在中央”是中国外交体制的基石。这部法律对驻外外交机构领导体制所作的规定,要保证国家外交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符合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外交实践,要有利于促进外交事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确保驻外外交人员严格履行中央的外交工作部署和工作职责,实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外交工作实践和梳理各时期历史文献,我们可以看到,有两条红线贯穿我国驻外领导体制的始终:其一是中央授权,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各项工作;其二是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多年实践证明,这一体制是行之有效的,是符合外交工作的客观规律的,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无疑有利于驻外外交人员明确职责分工,有利于驻外外交机构的高效运转。

  记者:驻外外交人员是承担特殊任务的公务员队伍,担负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重要责任,本法对他们的职责、义务做了哪些规定?

  乔晓阳:法律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八项职责、八项义务,实现了职责与条件相统一,义务与权利相平衡。这些职责、义务可以归纳为三个突出方面:一是要绝对忠于祖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二是要坚决维护人民利益,将以人为本、外交为民作为外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民与法人正当权益,切实履行领事职责;三是要严格执行纪律,履行相关义务,弘扬“文装解放军”纪律严明的优良传统。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务员群体,驻外外交人员有一些专门的义务,与国内公务员不尽一致,如驻外工作期间不得辞职。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驻外外交人员职责、义务的特殊性。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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