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法律清理工作应制度化、定期化

——分组审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发言摘登之二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7-01 08:18:12

2009年6月23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审议摘登如下:

郑功成委员说,谈几点建议。第一,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还要继续下去,还要加快进程,因为工作还没有完成。比如30年前颁布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等多种法律,30年来情况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旧的应当及时进行废止。我建议继续下大功夫、继续清理,因为这个工作的牵扯面太广泛了。第二,建议以后立法时确立这样的原则,即新的立法或修改一部法律,应该与相关法律或其条文的废止或修改同步进行,即以后各法律草案提供机关在提交新的法律草案时,也应同时向常委们提供与之相关的应当同时修正的法律及其条文。这样才能真正避免新旧法律之间的打架或引起歧义的不良现象,才能切实维护法制的严肃性。第三,清理现有的法律还不够,还需要往下延伸,就是法规、规章、政策、红头文件。如果我们清理完了法律以后,一些过时的法规却不动,一些过时的部门规章也不明确废止,过时的红头文件仍旧,也必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不光是要继续清理以往的法律,而且要把与法律相关的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的政策也应该进行清理,当然这不能只靠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动承担如此繁重的工作,而是还要各颁布机关自觉清理,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总的来讲,法工委的这项工作有重大意义。

范徐丽泰委员说,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我非常赞同,这就好象一些东西放在箱子里很久,没有清理,应该过一段时间就进行整理和清理。我也赞成几位委员说的,这件事应该是经常性的进行。可能要分两方面去做,将来立法时,要看一下跟其他以前的法律有没有重复或矛盾的,这些部分应该在审议和表决通过法律草案的同时,一并废止或修正。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有一些法律已经不适用了,因此要尽快地修改和废止。为什么要尽快呢,而不是慢慢地积累十几条后再进行修改呢?因为我们的法治社会一路发展下去,将来会有不少律师在打官司时找漏洞。在香港的经验中,曾经有律师找出一条很古老,几十年来没人看的法律,就用这条法律和你打官司,就变成了一个难题,由于这条法律还在律书上,还有法律,法院无法不考虑,结果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这件事要尽快做,虽然现在还不是紧急的时候,可是为了长远考虑,应该经常性地整理一下。

蔡昉委员说,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两个议案,首先我认为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且必要的工作,我们从中也可以看出很大的工作量,也恰恰是到明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重要步骤。我想提出的建议是,实际上每一部新法的制定和现行法律的修改,在形成的同时,类似这样的工作就应该同时完成。虽然不一定是一下子可以完善的,但应尽可能把它所涉及的法律和条文以及表述都一致起来。这应该成为立法和修法中的一项常规性、自动化、常态化的工作,所以我们不一定要隔一阵才下很大的功夫进行清理。我觉得常规化的工作就是要寻找协调性、一致性,虽然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也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但是不至于留下这么多的空白。

白克明委员说,对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我完全拥护。我认为法律委、法工委做了大量细致、艰苦的调查研究工作和清理工作,目前提出的废止决定和修改决定,是符合实际的,也是可以操作的。我认为法治是否健全,应该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地制定、颁布法律,并认真、严格地加以执行;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对一些不适应的,或者是明显与社会进步相悖的法律及时进行清理。这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采取了集中清理的办法,是可以理解,也是必要的。我提一个建议:人大常委会应该有一个责任,就是对法律的清理工作做到经常化,形成一个不断淘汰和修订法律的机制。建议今后及时对一些法律进行清理,这就需要法律的原起草单位和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经常性的工作,形成一种经常性的机制。

刘锡荣委员说,刚才几位委员讲得很好,我都赞成。关于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议案,30年了,对于有些法律的废止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和严谨性,刚才有几位委员提出,这些法律如果不修改、不废止给律师打官司带来了麻烦,更重要的是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把新制定的、现行的法律和要修改的、要废止的法律放在一起,也是不严肃的。无法可依是可悲的,但是有法不依是可怕的。所以我认为法律的废止和修改是很重要的。我也同意刚才白主任委员讲的,这要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不要等到30年,太长了只好打包清理,但是也不能每年都修订和修改、清理和废止,我认为五年时间回头清理一次是合适的。

石秀诗委员说,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废止这八部法律我没有意见。修改法律的部分,适时同志在报告第15页关于其他问题中讲到,涉及三种情况的15个法律,其中有的法律规定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但考虑到目前废止的时机条件尚不成熟,认识尚不一致,所以就没有改,我认为这种做法值得研究。这些法律既然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就应该加快清理的速度,否则不好解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希望国务院包括地方政府,把一些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已经过时的法规,也要加快清理进度。另外,法律清理工作要常态化、制度化,不能几十年才搞一次。能不能考虑至少五年集中清理一次,即一届人大集中清理一次。

隋明太委员说,对废止的8件和修改的59件法律条文内容没有异议。另外,我感到这次清理的量很大,国务院和人大常委会的相关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为做好废止和修改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应予以充分肯定。对废止、修改部分法律议案提两点意见和建议。第一,我附议刚才黄镇东同志的意见,应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第二,这次会议安排的对废止的部分法律进行审议非常必要,但是感觉太晚了一些。以废止的8部法律为例,公安派出所、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案例等四部法律,都是五十年代制定的,距今已五十多年了,早就时过境迁,失去法律效力了。修改的法律当中也有一些早就应该安排修改的法律,现在才安排,太晚了。建议人大常委会在高度重视并切实抓紧立法工作的同时,能够及时安排对应该废止和修改法律进行清理和审议。

温孚江委员说,对于法律打包进行废止和修改我是赞成的。同时我也非常赞成刚才范徐丽泰女士讲的律师打官司的问题,有的律师找出一条法律,有的律师找出另外一条法律,各有道理和法律依据,但互相不协调。但是好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不像香港那样有很多陪审团,由陪审团来定罪和非罪,这样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有时候可能会被法官化解。我认为法律应该是及时修改,法律的制定都有一定的环境、时间、条件限制,中国这30年飞速发展,肯定有一些法律条款已经不符合现在的情况,我认为作为人大应该专门有人对这方面的事情做一些工作。对于一些法律我们要及时调整,哪怕只是修改一个字,因为可能因为这一个字,而导致法律实施的不公正。因为我们立法中的一点点不严谨,造成的社会面影响是很大的,就像车辆出事故一样,100辆车有一辆出车祸,出事故率是1%,但是对于事故车本身是100%,因此人大要加强这方面的职能。(中国人大网 唐志强整理)

责任编辑: 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