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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清理工作成果显著
建议先通过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

——分组审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发言摘登之一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7-01 08:12:51

2009年6月23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审议摘登如下:

信春鹰委员说,就关于废止部分法律和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讲几点看法。第一,为了建成高质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是十分重要的,这次审议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在立法理论上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因为以这种方式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在其他国家是很少见的。有些国家用的“包裹立法”方式,通常只限于一个领域,比如民法、税法,像我们这样把所有的法律都包括在内在立法理论上是一个突破。第二,我们这次的清理范围很广,基本上是两条大的原则:一是不适应的;二是不协调的。要求我们对现行法律进行一次全面审视。在不适应、不协调当中,有的是立法所依据的情况变了,有的是立法的使命已经完成,还有一些属于立法技术上的问题。2010年要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是一个既定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正在按照立法规划和计划抓紧工作,同时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废止,以保证我们要建成的法律体系是高质量的,是各方面都经过提升的法律体系。第三,我认为也很重要,就是经过废止和清理,为未来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现行法律中有一些问题既不是不适应的问题,也不是不协调的问题,也不是技术上我们做不到的问题,仅仅是因为意见达不成一致就模糊了,就妥协了,妥协的结果可能表现为操作性不强。清理之后,标准更清楚了,后来的立法可能就会更容易。适时同志的说明讲了三类问题,一是关于废止部门法律草案的决定,我建议本次常委会之后可以予以通过。废止的法律有8部,是已经过时的,已经被其他的法律替代的。二是修改部分法律决定的草案,我建议继续审议,这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法律的清理、法律的废止是立法行为,不是一个技术上的操作。三是有些问题还要认真研究,避免出现对第二类的问题把握不准确,或者说是应该修改的没有修改,不应该修改的修改了的情况。所以,我建议对第一类问题可以经过这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对第二类问题可以继续审议研究。

李重庵委员说,我完全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因涉及的法律条文很多,建议给常委委员更多的时间考虑,提出建议。再审议表决,同时完善一些需要配套的法规法律解释等,效果会好一些。因此修改部分法律草案的决定建议能够做得细一点。

高祀仁委员说,修改部分法律要惧重,审议要让委员们用更多的时去研究和思考,考虑得更仔细一些。这次会议不一定要审议通过,可以下次会议再通过,需要配套的部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办公厅做些决定或者拟个通知,便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做工作。

曹伯纯委员说,对废止和修订部分法律的问题,我赞成李适时同志的说明,有些法律早已不适应了,该废止的就废止,该修订的就修订,不及时处理,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都会有影响。这次会议上要废止的这几部法律的决定可以通过,需修改的法律,可以把工作做得更细一点,再斟酌一下,可以考虑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上通过。

乔晓阳委员说,关于清理法律的问题。第一,我认为这是一件大好事,法律委、法工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两高”做了大量的工作。按照计划,明年就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开始提出的,要求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形成的法律体系必须是高质量的法律体系,体系内部必须是非常和谐的。通过这次的清理,我们可以看出,体系里面确有不和谐,这样的体系即使形成了,也是形式上的,份量不高的。而我们做了这样的一次清理,做了一次大手术之后,使得体系的质量有一个大幅度的上升。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前夕做这件事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第二,我赞成这次清理的三个原则,这三个原则非常好,特别是作为一揽子处理,主要抓“硬伤”。第三,赞成这次废止的8部法律。这8部法律大家一看就很清楚,4部是50年代的,3部已经有了其他法律替代,还有一部84年的授权决定,由于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一个授权,涵盖了84年的内容,因此84年的这个授权可以废止。84年的时候,我已经在全国人大工作了,当时是改革开放的初期,一个国家的税收是公民强制性的义务,任何国家强制性的义务都是由议会定,比如说税种、税率,我国就是全国人大定。在当时的情况下,改革开放初期税种、税率经常变化,如果人大立了法,又要经常改,显得很不严肃,没有权威。当年彭真委员长提出了这个问题,他说这个权是人大的,但是不能影响改革开放,因此采取了授权的办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暂行条例,成熟的时候上升为法律。这既从法制上站住了脚,又不影响改革开放。现在国务院很多的税都是以这个授权决定为依据的。现在把84年的废止了,85年的还起作用,我认为这样考虑很好。第四,对于部分修改的法律,我也赞同。但是对于说明13页的一句话,“需要说明的是,这次清理提出对上述法律所做的修改主要是解决现行法律中明显不适应、不一致、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我建议主要是处理明显不适应、不一致,“操作性不强”这个问题不是“硬伤”。14页也讲了,“操作性不强”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应当制定配套法规,没有制定,这不属于硬伤;二是,有的法律行政处罚特别是罚款的规定比较原则,这也不属于“硬伤”。建议“操作性不强”不要提,这种一揽子打包清理,主要是解决“硬伤”的问题。不属“硬伤”的法律该怎么修改就怎么修改,不能都放在一起。

王万宾委员说,今天下午审议的两个议案非常重要,首先完全同意把这两个议案提请常委会表决。关于法律清理工作,这是根据吴邦国委员长的指示,根据我国的法律现状,在过去十届立法工作的基础上,围绕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进行的。通过法律委、法工委认真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赞成对几部法律的废止,赞成对部分法律进行修改,同时建议继续深入工作,做好其他需修改法律的修改工作。

李连宁委员说,对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谈两点意见。法律清理工作是立法工作的一件大事,明年就要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如果这个法律体系是交叉的、重复的、混乱的、相互抵触的,那么这个法律体系不是一个好的体系。所以,今年对法律进行全面清理,为明年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第一,有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从现在的修改来看,很多是宪法修改了,而我们的法律没有修改;或者形势、政策已经变化了,而我们的法律还留在那,比如农村教育集资,现在农业税也没有了,集资也没有了,我们的法律还规定去集资,集资还是合法的,可以依照法律去侵犯农民的权益,这些明显抵触的地方不改是不行了。第二,通过这样的清理,会提高立法的水平和质量。过去有些立法没有瞻前顾后,有很多交叉、抵触和混乱的情况,这项清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很有意义的大事。我赞成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废止的八项法律,我非常赞成,这些法律已经明确不适应当前的情况了。对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我建议再研究一下。

陈斯喜委员说,对法律清理工作谈点具体意见。我非常赞成昨天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做的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法律清理工作是这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这项工作并做了大量的工作。从去年开始着手,到今年将近一年的时间,提出了清理的成果,这对维护我国法律内部协调和权威,保证法律更好地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同意这两个决定草案。

程贻举委员说,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的议案,我非常赞同。建国60年来,制定了很多法律,有些实施的时间已经很长,现在的形势和要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及时废止和修改,将影响一些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效力。

黄镇东委员说,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我表示赞成,法工委关于法律清理工作的说明我也赞成。法律清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是实现党中央关于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任务的必要步骤和工作基础。经过一年来的工作,历届人大通过的法律清理工作取得了成果,废止法律8部,修改法律59件,涉及到141个条款。并且结合法律清理工作,提出的三条建议也是恰当的。

吴启迪委员说,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法律,这件事情是很合理的,李适时同志也介绍了为什么要这样做,理由很充分,有些法律已经不适合今天的情况了,需要清理和修改了。我完全赞成这一决策。当然工作量非常大,法律委员会要承担大量的工作。

程津培委员说,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以及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我表示赞成,这也是本届常委会年度计划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本届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以来,同时清理已经不再适用的法律,非常必要,非常重要,是我们的立法工作走向成熟的体现。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的基础上,继续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目前,法律清理工作应该说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还不能说已经全部完成了,后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这项工作应该成为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工作,对与形势不适应的法律及时作出修改,使我们的法律体系能够随着我国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的发展不断完善。

陈佳贵委员说,关于法律废止和修改的议案,我认为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也是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要经过比较长时间的研究、审核,现在的修改是完全应该的。我也非常同意今后在制定新法的时候,应该与以前的法律进行很好地衔接,该废止的及时废止。

齐续春委员说,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我很赞成。改革开放30年来,许多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确实应该对法律进行废止和修改。我认为今后应该还要进行修改和废止,过一段时间就应该清理一下。

高洪委员说,对部分法律的修改和废止我表示同意,因为有些法律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已经不适用了,操作性也不强,建议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但在部分法律废除后,应在修改法律或者新立法律时,涵盖有关条款的内容,并注意相应的衔接。

郑功成委员说,我对李适时主任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表示完全赞成。法工委确实做了一件极有必要、极为重要的工作,也开了一个好头,因为有立就要有废,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完全赞成这次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的议案,并且采取一揽子打包的方式,这个方式非常好。

汪纪戎委员说,我比较赞成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包裹立法的方式来废止一些法律,同时修改部分法律的部分条款的做法,这样既可以大幅度提高立法效率,也能够比较好地保持相关法律之间的一致性。我感觉包裹立法这样的做法很好,建议人大常委会能够继续采取这种包裹立法的方式,来解决目前我们立法和修法赶不上变化的情况和客观存在的不一致、不适应、不衔接、不协调的问题。这样做,才能够实现2010年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李传卿委员说,首先,对这次常委会决定开展的法律清理工作讲点感受和建议。第一,我感觉到常委会部署开展法律清理工作,充分体现了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个指导思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确实有些法律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法律规定相互不一致,有些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这次对现行法律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找出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区分情况,加以解决,我认为可以更好地为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第二,听了上午李适时同志的说明之后,我感觉这次清理工作做得很认真、很严谨、很细致,特别是对二百多部法律提出的1972条清理意见和建议,逐件逐条反复进行研究,召开有关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且到一些地方调研,经过反复论证,从而提出了废止和修改一揽子清理意见。特别是李适时同志在说明当中提出的建议,废止8个法律和修改10部法律的理由,我认为讲得很清楚,而且都列举了修改和废止的政策依据,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既有政策依据,也有实践基础。因此,我赞成常委会作出对部分法律废止和修改这两个决定,这样可以更好地推动国家法律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胡康生委员说,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明天下午法律委员会还要审议,对这两个草案,是不是对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没有意见,可以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认识也比较一致,争议不大,也可以考虑通过?

吴晓灵委员说,非常同意这次李适时主任作的报告,根据建国以来清理法律的指导思想,凡是与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矛盾而且过时的法律,能够废止的必须废止。为了加快速度,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发展要求,认识统一的法律进行修改,对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衔接问题的法律进行修改。还有一些是有实质性内容的修改,但认识不太一致的,暂时放下了,有待以后修改,我同意这样的清理原则。

金炳华委员说,赞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这次对以往的法律进行系统、集中的清理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很重要的,体现了我国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坚持法律规定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同步进行。这样做,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项工作也做得很仔细,哪些是需要废止的、哪些是需要修改的,需要修改的修改了哪一条,一目了然,我完全同意。这次是集中清理,今后新的法律颁布后,有的法律规定需要修改的,要坚持与时俱进,继续及时地做好这项工作。

卓新平委员说,我对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提一个建议:应该说这次做了一个相对集中的清理,刚才很多委员也谈到了,以后在新的法律颁布时,对以往颁布的法律与新的法律不相符合的一些条款、措词应该同步进行修改、调整,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也就是说,一部新的法律在颁布前,要将以往的法律和新的法律有矛盾的地方,或者是措词中有不衔接的地方,同步进行修改。这次做了这样集中的清理,应该说对以后修改相关法律的难度相对来讲减少了,这样能体现我们在同一个时候整个法律条文表述的权威性、精确性和严肃性,这是我们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梁爱诗(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说,有关法律的废止和修改的问题,我觉得决定是非常适当的,在10年前,在计算机没有这么发达的时候,这个是不可想象的。我们现在把很多过时的法律予以废止,把不协调、不适应的法律都予以修改是正确的。(中国人大网 唐志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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