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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

毛 磊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08年4月24日 07:29:23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修改消防法。22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在就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现行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不够完善,缺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火灾风险的有效机制;二是消防工作责任制不够完善,消防责任主体的消防责任不明确;三是消防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致使监督不到位。

  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主要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以及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赋予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

  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的火灾所造成的人员伤亡都发生在农村和乡镇。考虑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是在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而公安派出所所覆盖的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公安消防部门没有机构,因此修订草案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

  草案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同时,还赋予了公安派出所对消防违法行为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为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引导和规范单位参加火灾保险,建立健全灾后赔偿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规定,公共场所以及高火险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前对投保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给予投保单位消防安全职能,督促投保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加强消防执法工作监督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违法要追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草案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