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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权威解析消防法修订草案七大变革由来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08-04-23 08:59:15

  消防法十年来首次修改

  法制网北京4月22日讯 记者陈丽平自1998年起开始施行的消防法面临十年来的首次修改。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

  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今天说,现行消防法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

  据介绍,修订草案主要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以及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力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赋予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权 权威解析

  消防法修订草案七大变革由来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常言道:水火无情。防止火灾,关键在消防。

  今天,消防法的修改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这一实施了10年的法律将面临哪些变革?这些变革的背景是什么?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提高审核质量

消防设计审核交由专业中介机构

  现行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消防法修订草案起草部门———公安部认为,建设工程图纸的设计与审核是专门性技术工作,应当由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承担责任。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交由依法设立的专业中介机构承担,对于切实提高消防设计审核质量、减少行政审批,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草案将现行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做法,改为由具备资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介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负责备案、审查。

  专家指出,这样修改有利于发挥消防设计图纸审核人员的专业优势,提高审核质量;有利于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同时,也适应了当前消防管理工作的新特点,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中介机构是否有能力承担这一职责?”面对公众这样的担心,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审核制度进行了改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已承担起依照国家质量标准审核工程设计图纸的职责。消防:设计作为整个工程设计的一部分,将图纸交由“依法获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审核,已经具备条件。

防范假冒伪劣

建立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制度

  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消防安全,而目前的消防产品存在着假冒伪劣问题。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消防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出厂批次检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

  专家指出,这将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消防产品的质量问题。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的规定,也可以有效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消防产品管理职责不清、监管脱节等问题。

破解赔偿难题

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

  为此,草案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全国人大内司委负责人介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有多方面优势:可以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通过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通过费率调节提高经营者整改自身隐患的积极性,从而改善消防安全环境;通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监督,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有关专家也认为,在我国保险事业发展较晚,社会保险意识普遍偏低的情况下,草案上述规定有利于发挥这项制度抵御火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多重优势。

现行规定分散

单设执法监督一章加强监管

  现行消防法将消防机构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分散规定在“火灾预防”一章中,且不完整,不明确。

  修订草案单独设立“执法监督”一章,集中和增强了关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

  据了解,新增加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是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对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专家认为,这些规定能够切实保证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同时防止权力滥用,符合依法行政、权责确定、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法治要求。

加重违法责任

限期整改不再是处罚前置条件

  现行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

  为此,修订草案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并且增加了妨碍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罚款幅度。

  专家认为,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执法、预防和减少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成火灾在农村

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

  据统计,目前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火灾所造成的人员伤亡,都发生在农村和乡镇。而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面对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最了解基层消防安全状况,却没有消防管理职责。

  修订草案赋予了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同时,还赋予了公安派出所对消防违法行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提升自救能力

强化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责任

  各企业、事业单位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单位。这些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地方的消防安全形势。

  修订草案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规定,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用。

  法制网北京4月22日讯

消防法修订草案尚存两方面缺陷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消防法修订草案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司委认为,这一草案仍有需要完善之处。

  未确立职业消防队法律地位

  消防职业化是各国通行做法。我国现行消防力量建设主要依靠兵役制,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兵员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许多地方政府采取政府出资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建立了以合同制为基础、不占行政编制的职业消防队。目前,这支队伍的规模已达4300多个,参加灭火执勤人员和文职雇员达6.1万人。

  全国人大内司委认为,与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同,职业消防队除扑救火灾外,还参加其他灾害救援,有效解决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兵员不足的矛盾,是符合现实国情的可行做法。确立职业消防队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促进它的发展。

  内司委建议,草案有关条款应在这方面做相应修改。

  无火灾公众责任险具体办法

  消防法修订草案规定了几项新的制度,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办法,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出厂批次检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办法。

  全国人大内司委认为,这些制度事关消防监督的规范性、严肃性,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规定保证其顺利实施。

  同时,草案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资格制度没有规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内司委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的规定,以保证这项法律制度的衔接。同时,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资格标准,由国务院公安消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以保证消防中介服务质量。

  法制网北京4月22日讯

责任编辑: 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