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不能太频繁
——分组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二)
2007年12月23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王宋大委员说,关于个人所得税法,我感到修改太频繁了,2005年修改了一次,当时征求过全民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专门召开了听证会。为了保证法律修改的严肃性,一届内一部法律不应修改多次。未来的金融和价格因素的走势难以精确预计,但是物价指数总是要上升的,国民收入总是要升高的,说不定下一届就要搞两三次修改了。我建议,起征点调整的幅度不超过某一个百分比,可以授权给国务院。
李明豫委员说,现在有一个问题是,起征点改一次法律就要改一次。这一届因为起征点的修改已经修改了两次法律,似乎过于频繁。第6条第1项能不能不把扣除费用的具体数字表述出来,只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减除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的数额由国务院根据居民消费支出的实际情况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这样起征点改变时法律就不需要修改了。
万学文委员说,今后在制定税法的时候,能不能定一个公式,把它算出来。每年CPI是多少、每年收入多少,下一步财政部要拿出一个公式出来,人大通过了这个公式,你要有变化就改。
赖爱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建议财政部和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的征管,同时可否通过制定个人所得税收法实施细则,根据财政和居民基本生活的开支状况对起征点加以确定,而不必要频繁修法。
李重庵委员说,上次修改时我提了一个建议,个人所得税法能否规定一个调整起征点的计算办法或公式,授权国务院来负责具体的计算?现在税率最低是5%,还可以再降低;最高税率是45%,其实对更高收入规定再高一点的税率,可以加大二次分配的调节力度。对于一些低收入的人群,他可能一个月交10元、20元的税,但是国家的、社会的补贴、救济,可以比他纳税的数额还高。这两个事情是两个意义。即使他从国家拿了200元的救济,但是他也给国家纳了20元的税,他还是纳税人,意义还是不同的。我觉得这个事不要怕麻烦,有了成熟的工作机制后,所需要的行政成本不一定非常高,但积极的意义还是比较深的。
张奎(全国人大代表)说,是否在法里面规定一个幅度。比如个人收入、财政收入平均水平增长10%-15%,相应收税的比例增长3%-5%。我觉得按照国民收入或者个人收入增长10%-15%,缴税的金额提高3%-5%还是可以的,基本是三分之一,还是大大低于财政收入的。这样这个法就显得规范、严肃。不能定一个具体的数字,定一个比例让政府操作就可以了。
谢佑卿委员说,我觉得这个标准将来还会不断调整。但按照什么原则去调整,这个问题很值得考虑,应该有一个比较科学的分析方法。我看了文件资料,好象提高限额是考虑到政府的承受能力。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是动态的考虑,提供动态的分析数据。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标准还会继续调整,希望财政部把工作做得细一点,依据更明确一点、决策更科学一点。
任克礼委员说,说明中谈到此次修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粗略算一下,明年人均消费支出就是1800元/月,后年就会超过2000元/月,实际上,此次修改只管一年。如此频繁的修改,显得不够严肃。物价上涨过快,尤其是食品类更为突出。有些群众感到难以承受。涨价是必然的,控制是很难的。因为人民消费支出的过快增加是可以预见到的。建议把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为宜。
刘凤(全国人大代表)说,我认为这一次标准提高到2000元还是有点偏低。今年改过了,明年经济发展了,是不是还要再改?希望修改更具有前瞻性。参会之前我在基层了解过情况,大家都希望再提高一点。
张奎(全国人大代表)说,个人所得税法不能两年就修改一次,这样不严肃。这几年财政收入猛增,既然是这样就预测一下,提高到3000元,起码可以稳定三、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