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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对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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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大网11月19日讯    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系到每一个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为了将这一条修改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11月上旬召开座谈会,听取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意见。与会同志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

        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有的同志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即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以内,也不应赔偿。

        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有的同志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应按照无过错原则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超出强制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分担,举证责任分配上也不需再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倾斜。有的同志认为,机动车驾驶人不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赔偿。有的同志认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不应适用无过错原则,保障民众生命、健康的责任应当是社会责任,不应完全由机动车驾驶者承担。

        二、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关于是否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有的同志认为规定具体的比例限额是必要的。有的同志认为,法律只应明确归责原则,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

        关于赔偿比例是否规定幅度,有的同志认为,现实情况千变万化,同样是全部事故责任,但落实到具体赔偿可能千差万别,建议规定幅度。有的同志认为,赔偿比例应当固定,不宜浮动,否则会因个人裁量权因素导致同样事故不同责任的处理结果。

        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时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比例,有的同志说,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是否还应叫“赔偿责任”值得研究,建议改为“补偿责任”。有的同志认为对机动车一方无责时10%的赔偿比例应当规定最高赔偿额。有的同志说,实践中,一些被撞行人及家属根本不接受10%的赔偿比例,为了防止激化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应提高赔偿比例,改为“不超过20%”。

        三、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有的同志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要求区分被保险人的过错进行赔偿,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原意冲突。与会同志普遍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以内,应当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并且取消其中分项赔偿限额的规定。

        有的同志认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严格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没有责任的,即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按照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规定,发生不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无责任一方反要倒赔400元,老百姓不易接受。

        有的同志说,保险公司希望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的财产部分拿掉,增加人身险,但大部分交通事故不涉及人身伤亡,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只保人身不管财产,将有98%的事故无法得到赔付,不利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快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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