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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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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刘奕湛)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范围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在发现违禁物品、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下,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些地方提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应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范围加以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同时行政强制法草案相应地增加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或者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新华网  200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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