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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机关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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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张晓松、杜文景)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三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提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报告规划实施评估情况。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二审。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五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对规划实施的评估情况还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来源:新华网    200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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