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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规划 促进可持续发展

——分组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发言摘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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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一)城、乡规划区别规定,设计合理细节尚需完善

        王祖训委员说,草案第3条这一次改得很好,区分了不同的情况,这样一改便于明确执行。但是有一个现象,我搞不清楚,我们所谓的城市和镇,城市这个概念是比较宽泛的,应该界定一下它的范围,城市是指哪些。我们一般的理解,就是城区和郊区,像北京市的郊区就比较大。我的理解,北京市的总体规划就应该包括郊区,可是现在近郊区有些地方建筑失序的现象比较严重。建议法律委再进一步研究一下。

        李福东(全国人大代表)说,对城乡规划法草案提几点建议。草案第3条第1款“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我认为应该加上“中心村庄”。因为不是所有的农村的村庄都要搞规划,只有中心的村庄,也就是比较大的村庄要进行规划。在本条加上“中心村庄”的规划也和后面规定的内容相呼应。草案第4条建议加上“突出地方特色,人与自然的和谐”。

        王云龙委员说,建议修改草案第3条。法律委员会在说明中对第3条做了说明,修改后的第3条中第2、3款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地区”,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规划哪些地方可以搞,哪些地方可以不搞。我对这条有看法。我认为,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东、中、西部统筹的原则,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所有的地方都应该搞规划,而不应该有的地方搞,有的地方可以不搞。作为城乡统筹发展,无论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都有一个规划问题。发达地区有些部门的规划早已经搞了,而且搞得很好,有些欠发达地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搞规划,我个人认为恰恰是这些地方才应该更好地搞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要搞好规划,涉及到村庄布局问题、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水、电)等一系列问题。不能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的地方需要搞规划,有的地方就可以不搞规划。现在有些村子没有规划,路随意修,老百姓盖房子还是该盖就盖,一旦并村了或者规划了,就会造成浪费。所以我认为,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社会发展还是社会主义农村建设,搞好整体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规划。另外,按照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就是有人组织、有人编制、有人请专家、有人出经费。没有纳入规划的谁来给它组织、谁来给它编制、谁来给它出钱?最需要支持的不搞规划,就得不到资金支持。所以按照统筹发展的要求,中东西部发展的要求,区域发展的要求,城乡发展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都应该有规划。我们要解决的不是搞不搞的问题,而是先搞什么样的规划的问题,是先搞粗线条的规划,后搞详细规划?还是一步到位直接搞详规?有些地方可以逐步走,实施可以分步骤,不要一刀切。建议这一条再慎重考虑一下,不要这么定,否则就会出现有些地方搞规划,有些地方不搞规划这种状况。

        王茂林委员说,提一点具体建议,城乡规划法草案第3条,非常重要,所谓城乡规划法,主要是讲城市和镇,但是第3条第2款规定“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地区。”这就包括了部分乡村,这完全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在现实中很少能做到所有的城乡都编制规划。第2款规定“在确定地区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与此对应,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照这句话进行相应规定。现在问题最突出、最严重的就是在乡、村庄一级,乱占土地,不搞规划也就不说了,如果要搞规划,就要求必须按照规划办,不这么办不行。现在已经接近4000万农民失去土地了,这些人的生计也出现了困难。这已经成为了一个很严峻的社会问题,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手段,他们要靠政府去救济。所以建议这里要与法律责任衔接起来,至少本法出台以后不要再出现随便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乱占土地的要严厉处罚随意占用土地的责任人和领导人。中国人的吃饭问题只能靠中国人自己解决。调剂可以,适当进口也可以,但如果中国人的吃饭问题要靠国际市场解决的话,全球的粮价可能要暴涨,这是很严肃的问题,所以要与法律责任衔接起来。

        周玉清委员说,关于城乡规划法草案第3条,实际上是根据现在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来确定是否制定城乡规划。这是必要的、正确的。有些符合条件的农村必须搞规划,有些偏僻发展落后的地方就不一定现在做城乡规划了,做不到。这一点我也是赞成的。但是落后地区的农村还是要搞点简单的计划。因为,他们总要修马路、盖房子。现在很多农村建房随心所欲,东一座、西一座,有的建在水源上,有的可能建在良田上,这是不好的,是对历史不负责任。因为,到做规划时再把它拆掉,损失是很大的。因此,建议在第3条第3款后面加上一句这个方面的内容。

        (二)增加原则性规定,明确立法价值导向

        傅志寰委员说,城乡规划法草案的第4条,建议加几个字,即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的后面加上“规模适度”四个字,也就是我们平常讲的规模不能太大。北京市现在有一个很大的问题,也就是运行成本太高。水不够喝了,就要靠南水北调;电不够用了,内蒙、山西等地就要送电;气不够用了,陕北的气田首先得保证北京。全国都在支持北京,以后北京的人口还要增加,成本将会继续加大。建议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模,包括人口,作出明确规定。在北京市,很重要的是城镇体系规划。如果把整个华北地区、环渤海地区的城市体系规划搞好的话,可以减轻北京的压力。

        路明委员说,关于城乡规划法草案,应规范各种规划的关系。在草案第9条能否增加一点内容,“各专项规定不得与总体规划相矛盾,下一级规划不得违反依法批准的上一级的规划,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整体规划不得违反城镇体系规划。”

        奉恒高委员说,制定城乡规划法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建议:草案第11条第1款,“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草案文本许多地方都提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政府职责来说,城乡规划主要是由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的,为什么只提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而不提建设行政部门?我认为,城乡规划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应该是这部法的执法主体。从国务院来讲,建设部有这样的司、局来组织、操作这件事。而省、区、市以下则没有相应的行政机构。据了解,省、地市只有一个城乡规划设计院,属于建设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而县一级听说只是规划室。基层老百姓在县里是找不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所以,我建议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郑功成委员说,我想在总则方面还应该加上原则性的规范,立法宗旨应该有一个价值导向,立法就是要给出明确信号。如果这部法中不提原则的话,这部法就大打折扣了。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我认为应当遵循城乡统筹规划原则、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合理布局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这四大原则应该在城乡规划法中牢固确立并指导具体的实践,即使有的暂时实行不了也可以分步骤,我们不能因为有一些乡村不能实施就放弃或回避这些基本原则,因此,建议在总则中专设一条明确以上四个原则,以表明我们立法的目标和指向。

        张肖委员说,城乡规划法是很重要的法律,也是很难制定的法律,因为集中了上下左右很多矛盾。总体来讲,这部法该说的话都说到了,制定法律的人也力图把该规定的规定进去,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却进行了回避,显得比较软,刚性不强。在城乡规划问题上,根据以往的教训,有三个问题要解决:第一,没有规划就建设,没有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第二,有了规划以后,随意修改,一届政府一个样,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没有规范。第三,重上不重下。在建设过程中,注意表面的东西,不注意地下的东西。我们到国外去看街上干干净净、清清爽爽,人家也让我们看地下的建设和管道的布局。到了我们国家是让人家看上面,在一条马路人行道上,各种设施不下十几个。中国的建设给人的感觉花里胡哨,就是“形象工程”。地下乱七八糟,一塌糊涂,今天这里爆炸,明天那里漏气。以上问题是我们规划建设中三大硬伤,这三大硬伤是我们最大的问题,但是这三大问题在规划法草案中都回避了,让人感觉旗帜不鲜明。所以我很赞成今天各位委员提出的意见,一定要在硬的问题上旗帜鲜明。一是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我们的规划分长期规划、五年规划、一年规划,乡村不搞短期的,但可以搞长期的,但要有一个总规划。我认为这并不影响先规划后建设这一原则。二是关于审批程序,原来报批是什么程序,修改规划就一定要按照这个程序。否则不仅程序违反了,还会形成一届领导一个样的现象。第三,重基础建设的原则,一定要重视地下建设,钱要花在地下,不要花在地上,地上搞那么多彩灯,地下到处漏水。因此,建议第28条修改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并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而且,我认为这里的“进城务工人员生活”不用写上。所以,一定要把基础设施搞好,把地下管道建设好。城市建设中,应该把投资的多大比例用到地下去?这是百年大计的问题,否则都是“形象工程”。我认为基础的工作应该多做一点,形象的工作要少做,这一点要从法律上要明确。

        李春亭委员说,城乡规划法是非常重要的。现在城市建设中的盲目扩张、形象工程、大量资源和资金浪费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这是与人多地少的国情是不相符的。我们在制定城乡规划法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总结这些年,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城市建设和规划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按照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使城市建设既有利于经济发展、又有利于居民生活也不过度超前。制定这部法,应该从这个角度上,按照中央近两年围绕宏观调控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来研究。从指导思想上来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宏观调控的决策,来反省前几年在这方面出现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来规范城市建设中应该把握的几个问题。最基本的问题要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不能过度超前地建设。特别是不能乱提建成西方的什么大城市。城乡规划法草案第4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这三句话具体的含义是什么?第一,制定这部法律,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合理布局,每平方公里的土地所应该达到的合理人口标准是什么?第二,有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的问题,在这次新法中应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现在在城市务工的农民近1.3亿人,而且全国近些年每年从农业转为非农业人口近1.5%,今后转移会更快一些。所以在乡村规划中,必须切记不是村村搞新村,几十年后有相当多的村将消亡。因此,乡村规划要把重点转成乡镇和重点村,主体在乡镇和县城。如果在规划中不突出城乡容纳农民的发展空间,那规划就不合理。另外,现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到2020年农民可能只占总人口的30%,这将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这就要求搞村级规划,不是村村都搞建设,将来农村人口主要向中小城市,特别是向县一级城市和乡镇转移。我考察了一个区,这个区规划建成两个乡镇,转为非农人口,集中建居住小区。结果农民建房所用的土地,只占原先住房面积的四分之一,既解决了农民转非,又一并解决了农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问题。因此,在城乡规划法中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好这个问题。虽然城镇化要相当长的过程,但现在总要把这一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制定城乡规划时,要认真研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问题,把规划扩大到乡村建设。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当中,把规划用好,使其更客观、更符合中国有13亿人口、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我们在制定规划的过程中可能会碰到一些不一致的问题,但是把当前一些过热的问题、带有盲目膨胀的问题,在将来不出现新问题的基础上能够解决得好一点。我认为城乡规划法草案需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把视野放宽一点,把经验教训总结得充分一点。在这个基础上,把规划过细地研究和规范,特别是在防止扩大用地量上,一方面要解决安居乐业的问题,另一方面不要盲目地扩大容量,使我们在社会建设中少走弯路。我们所面对的是在经济还不发达、国力有限的情况下,能够走得更好、更快一点。

        郭树言委员说,关于城乡规划草案,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和中央倡导的精神相一致,就是城乡要协调发展,但这个草案是孤立地谈城、谈镇、谈村,没有对城镇、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提出要求,我总觉得这是个问题。对城乡如何统筹,固然是个新课题,经验还不多,有待实践去发展,但起码应该有三条要考虑,一是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功能,城镇的建设要考虑到所辐射的广大农村对城市的需求;二是农村是城镇的大后方,城镇的有些设施可能不是放在城区而是放到农村;三是对城乡接合部的功能、布局要有规划。目前在所有的城市中,城乡结合部都是最脏、最乱、管理最薄弱的地方,社会治安也最不好的地方。城乡统筹的问题,应该在这个规划中有一条,起码要提出在规划中城乡要统筹这个目标,同时要提出在规划中处理好几个关系,处理城市对广大农村的辐射问题,处理农村对城市是后备或者后方的关系,处理好城乡结合部的问题,这些都是要在规划中重点处理的问题。以上意见在上次审议时我已提出,但这次没有修改。再提一个问题,我国的很多县城规划得很差,几乎都是一个面孔。一个城市应当有一个城市的风格,有它的民族的特色,有它的历史文化的表达,如果是少数民族比较多的地方,应该有少数民族的特点,每个城市在规划的时候要有个风格。现在我们到县城去,几乎都是一样的。像这些内容,建议在城市规划法中加以强调。

        王涛委员说,我认为城乡规划法制定很及时,也很必要。一方面现在的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需要对城市发展进行规划。另一方面小城镇建设也需要制定全国总体规划,从全国层面上规划各种类型城市的规模和模式。建议把第2章第12条放在总则中。目前在城乡规划当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缺少宏观调控。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是整个城乡规划的核心、依据,也是约束。而且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必须具有刚性的约束才能使各级规划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有序进行。制定总体规划,一方面要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另一方面必须考虑到目前我们的全国资源承载力和全国环境的容纳量。在全国规划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制定规划时,既要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当地资源环境的承载力和容纳量来制定规划,最重要的是要与全国总体的规划相适应。希望本法总则中要将全国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执行过程中的刚性体现出来。

        陈士能委员说,第一,提一点原则性的意见,从宏观上说,城乡规划要放到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来考虑。第二,城市建设要考虑以下几点:1.城市的多功能多中心,即我们要建设卫星城镇,卫星城镇有自然形成的,有历史形成的,当地的规划要根据当前的需要和长远的发展来进行。同时要处理好新城建设和老城改建的关系,上海浦东新区的建设总体上做到了,但是也有欠缺的地方。2.城市与乡村的规划要统筹兼顾,城市和乡村之间要互补、互动,城市是政治、经济、科教、文化的活动中心,乡村是为城市服务的,为城市生活的需要、供应的需要、休闲的需要服务。当然,反过来,作为城市来说,也是为它周围的乡村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化活动服务的,建设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当地乡村的需要。3.城市的规模,从宏观上要有控制,不宜过大,人口控制在30-50万人左右,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在70年代的时候,当时的首相田中角荣写了一本《日本列岛改造论》,现在看还有许多可以借鉴的东西。4.体现民族地区的特色。这次参加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典的时候,到了呼伦贝尔的海拉尔,那里每一条大街的建设都有它的民族特色,有鄂伦春大街、鄂温克大街、达斡尔大街、还有俄罗斯大街,有相应的民族风情、民族风格,能够体现民族特色,这是值得推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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