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草案综合性强特点鲜明

——分组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发言摘登(二)

浏览字号: 来源: 00:00:00
        2007年8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冯之浚委员说,循环经济立法要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自己的特色。凡事都要将时代特征、中国特色、行业特点和自身特长有机结合,以特色为主,兼顾其他。循环经济立法,一方面要总结国内外大量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形成有特色的循环经济立法。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特色之一:它是一部综合管理法,不是单项法。国外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多由经济专门机构负责,往往带有很重的单项法的色彩。而我国在立法时,是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协同全国人大综合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加法律的起草工作,层次高、立意深,表明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并非单一法,而是涉及众多相关部门的综合性管理法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人与自然和谐的目的。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特色之二:贯彻减量化优先原则。在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时,将着力解决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严重、前端减量化潜力大的问题,坚持以减量化优先为原则,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循环经济要求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由于各国发展阶段不同,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多强调“资源化”,强调废物利用和垃圾处理,而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需要实行减量化优先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全过程管理。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特色之三:既有完整的法律文本,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为了保证节能减排各项规划目标得以实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应当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纺织、食品等主要行业的高耗能、高耗水企业实行重点管理,抓住了这些重点企业,就等于抓住了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关键,对于实现节能减排、循环利用也大有好处。因此,我国循环经济法将专门设立重点企业管理制度,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强制要求,要求这些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能耗和水耗企业标准,并定期进行审核。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主要矛盾,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特色之四:法律文本与配套法规有机结合。要研究制定与立法相配套,既能普遍适用,又能涵盖全面,还能解决突出问题的政策、法规、规范、制度、标准、标识、技术支撑体系,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体系的基本框架,为我国循环经济的科学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技术保障和行为规范。众多配套的规定、办法、标准、规划将与循环经济法同步实施,保证了法律的严格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特色之五:重在制度安排。我国的循环经济法,为保障循环经济健康发展设立了八项基本制度,包括循环经济规划制度,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标准、标识、标志和认证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制度,产业政策,政策激励制度以及政府、企业和公众责任的有关制度等,这些制度安排准确把握了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本质要求,确保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为循环经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经济提供了制度保障。

        金志国(全国人大代表)说,对循环经济法谈点意见。目前循环经济的概念和定义很混乱,各有各的认识,这次的草案明确了循环经济等相关的概念和定义,内容非常清晰。另外,整个法律草案主线清晰,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贯穿于整个循环经济法中,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把过去的传统的生产模式、资源、产生废物的模式转变成经济循环的模式,即资源-产品-资源的模式,这样的转变在法律中明确出来,对经济的发展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循环经济法草案呈现五大亮点,一是纳入了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各个地区,包括国家的发展,必须在发展、规划当中体现出循环经济,这一点十分重要。二是建立了循环经济指标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如果我们仅仅做了规定,不建立指标体系,没有目标责任的考核,法律就不好执行。三是建立了产业政策制度。四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标识和标志的制度,鼓励企业把使用的材料进行认证,节能、节水、节材都进行认证,体现了一个社会责任,也说明了企业的公信。如果没有这样的认证,对于市场进入也是一种限制。五是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不能说制造的时候没有危害,但是在消费、流通的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也要受到责任的追究。我认为,这五大亮点在循环经济法草案中比较完整,从法理上比较清晰。

        王梅祥委员说,这次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安排非常好,在讨论循环经济法草案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马凯主任关于进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的报告,环资委毛如柏主任还作了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给全体与会人员一个有关资源环境的形势,指出我们国家目前在节能减排工作方面所面临的艰巨任务,以及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要使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可持续地发展,大力发展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主的循环经济,倒是一个很好的思路,也是一种很好的做法。我非常支持和拥护,希望能够尽快通过这部法。昨天冯之浚委员作了关于这部法律草案的起草说明,特别强调了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基本思路,介绍了我们所做的基础工作,以及这部草案的主要内容,我完全赞同。这部法有一些特点,我认为还是很好的,第一,提出了关于减量化优先的原则,我们了解到西方国家在落实循环经济方面优先或者主要做的工作与本法有一点差别,通俗地讲,循环经济就是要实施3R原则,即所谓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西方一些工业国家在产品生产、消费、流通方面主要集中在再利用和资源化二个方面,我们在目前这个经济发展阶段提出减量化优先的原则是符合当前国情的,我们国家工业生产比较粗放,使得在减量化方面有非常大的空间,所以我非常赞成减量化优先的原则。第二,这部法律草案写得很实,表现在针对目前一些高能耗、重污染的行业,对他们在节能减排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我国目前资源的综合利用比较低、污染比较严重的实际情况出发的,这是比较实的。第三,这部法律草案当中还设计和制定了一些比较好的管理制度,比如说生产者责任的延伸制度。总体来说,这是一部很不错的法律,我是比较赞成和支持的。有一个建议,就是本法中应该规定政府带头使用,要鼓励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在使用再生产品的时候起带头的作用。比如制定政府采购制度落实再生产品的政府采购。

        石广生委员说,循环经济谈了很多年,我们也在不断探索,也有很大的进步,但真正出台一部法律,是我们非常渴望的,这说明循环经济开始走上了法制的轨道,是十分重要的,这部法的必要性是十分明显的。我国要实现可持续快速发展,经济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肯定增加需要资源,肯定增加需要能源的使用,也肯定会对环境造成影响。我们要发展,要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怎么办,出路到底在哪里?一是靠科技进步,全面提升产业水平,另外就是要靠循环经济,如果不走这条路,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就难以维持,因此制定这部法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一部大法,是综合性的法律,包罗万象,很难写,哪一点都不能漏掉,但是要想写全也不容易。这部法抓住了重点,即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以此为主线,我非常赞成。

        徐永清委员说,为了给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全国人大环资委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指示,经过了两年多时间的准备,广泛征求了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完成了循环经济法草案,并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这部草案当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还要经过多次的修改,但是我感到,还是有比较好的基础,有几个特点比较明显:第一,重点突出,可操作性比较强。草案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循环经济的范畴、基本制度、激励措施等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二,突出了中国的特色,坚持减量化优先的原则。我们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高速发展的时期,经济增长比较粗放,资源消耗和浪费比较严重,这是我国的实际国情。草案对减量化这个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设了专章规定,有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第三,较好地处理了和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循环经济法不是管某一个行业的事情,涉及到各个行业、方方面面,涉及的法律也比较多。所以草案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核心,构建起了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这样就比较好地避免了和相关法律之间的交叉和重复。我建议,根据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草案通过修改、完善,应该尽早出台。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