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关于基本管理制度

——分组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发言摘登(五)

浏览字号: 来源: 00:00:00
        2007年8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杨兴富委员说,我觉得草案第2章“基本管理制度”中,叙述性的话太多,太长,不简练,作为一部法来说,管理制度应该是非常精简的。像第15条第2款,“对前款所指废弃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可以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后面直接往下说就可以了,中间没有必要再加上一个“接受委托的销售者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第3款也是这样,有些可以直接下来的,可以减少好多叙述性的内容。建议这部分能不能写得精炼一点。

        钱易(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非常高兴循环经济法草案终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这是对我国可持续发展大有好处的事情,希望较快审议通过。为了使其更好,冯主任在说明中讲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这是循环经济中很重要的一个制度,建议这句话要在这部法中明确提出来。这个问题很重要,是和国际接轨的。现在德国、日本、美国,都在提倡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冯主任在解释的时候说“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我认为不必加上“为主”这二个字。生产者的责任不光是生产产品,而是应该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即生产、使用、回收、资源化。

        周家贵(全国人大代表)说,建议在草案第12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前面加一句话,“国家根据省域、区域资源分布,确定产业布局”。因为循环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和规划有很大关联,所以应该加一句。

        魏复盛委员说,草案第13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生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我想在“生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后面加上一句“和大气污染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比如城区不能再建火电厂,有些城区污染化工企业不能建,而且要搬出去,这些不仅是水污染控制要求,还有大气污染控制的要求,甚至包括汽车拥有量的限制,否则城市大气污染的治理所花的成本是非常高的,可能我们经济的发展都比不上治理的成本。

        柳斌委员说,我对循环经济法草案提点意见。循环经济法能够提上议事日程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对于我们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这次会议听取了环境污染和水污染的调查报告,我更加体会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现在我们国家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与此同时,污染、环境的破坏也非常严重。发展是空前的,污染也是空前的。所以,解决治理污染的问题,跟我们对一个地方发展的评价、对干部的政绩评价制度密切相关。我认为第14条规定得非常好,强调了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制定出的评价标准,对下级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进行定期的考核,并将考核的结果作为评价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抓住这一条,环境污染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但是政绩上来了,领导照样升官或是异地为官。建议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或制度。因为干部的考核、使用、提拔和任用主要是组织人事部门的职权,希望能够有配套的干部任用规定出台,使这一条的精神能够落到实处。

        晋心翠(全国人大代表)说,我认为循环经济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它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环境保护起到推动作用。我看到第15条对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作了很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很多条款,对这一条的内容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所以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即“按本法第15条的规定,应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责任,但没有尽责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样既有了明确的规定,又有法律责任的追究,对于推动这一条的落实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