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利用和资源化
——分组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发言摘登(七)
2007年8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钱易(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草案第4章第1节,建议修改标题。现在的标题是“产业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我认为这个面太窄了。产业废物没有包括产品和产品的零部件,这些不完全是废物,因此,建议题目改为“生产过程中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包括生产过程中利用一些可以重复使用的零部件,以及所谓的再制造,就是把旧设备的零部件进行再利用。“流通、消费后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建议改为“流通消费过程中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另外,建议增加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提倡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现在这方面中国非常落后,这部法对垃圾的回收完全没有提,只提到了废旧的家电产品、机动车,我认为日常的各式各样的废品都应该补充进去。
贺一诚委员说,草案第30条第2款“建筑材料生产和筑路、筑坝、筑港等工程建设,应当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掺用一定数量的粉煤灰或者其他工业废物。”建议改为“按规定的比例标准掺用一定数量的……工业废物”。
郭凤莲委员说,草案第30条规定“建筑材料生产和筑路、筑坝、筑港等工程建设,应当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掺用一定数量的粉煤灰或者其他工业废物”,我认为法律中不要提这一条,原因是粉煤灰本身是一种建筑材料,筑路、筑坝不能用这种材料,如果非要上这种材料,非搞成豆腐渣工程不可。建议这一条不要写了,防止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
周家贵(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31条第2款。“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我认为应该修改为“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把“应当”去掉,这样好一点。
曹文宣(全国人大代表)说,我对第34条提点意见:建议在“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后加一句“鼓励合理使用有机肥料”,在“气化、液化等技术”前面加上“饲料化”,改为“秸秆饲料化、气化、液化等技术”,因为秸秆大量是作为饲料,而不是气化、液化。稻草发酵用作饲料也有成熟的技术。
丛斌委员说,草案第37条讲到废品回收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循环经济链条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这里一定要浓墨重彩。一定要有废品回收公司或者企业,要把它做大做强。每个城市、城镇都应该有这样的公司,这个企业做大了,还能解决一部分富余劳动力,这是一种很好的转移劳动力的方式。另外要加上一款内容,即“国家在资金上应予以必要的支持。”这个公司刚刚起步时,肯定是不会挣钱的,循环经济没有循环起来的时候,不会赚钱,可能要赔钱。国家在贷款上、在财政上,应该要支持,第37条要规定清楚,在再利用、资源化的环节上,从源头上应该有充分的保障。
杜宜瑾委员说,草案中对生活中的循环经济强调不够。居民生活当中的循环经济,主要是指减少废弃物,垃圾分类处理。广大群众对循环经济不仅仅有监督权,他们自己就是参与者。因为消费者每天都会产生很多垃圾,而生活垃圾的处理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建议在法律草案当中专门对此做出规定,特别是如何减少废弃物、如何再利用家庭中的废弃物,比如一次性的杯子、塑料袋等等。当前最大的困难就是垃圾的分捡,在很多小区里面没有人执行垃圾分类放置,所以应该规定专门的条款。废弃物的回收产业强调得不够。实际上废弃物的回收和利用对任何一个城市都是很大的问题,要重视城市、农村废弃物回收产业的发展,把它作为一个产业链来搞,加强对废弃物的管理、队伍的培养等等一系列问题。现在废弃物的回收主要是靠农民工进城,基本上是无序的,而且二次污染也比较严重,效率比较低下。生活废弃物再利用作为一个产业,这是循环经济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第四,我们要开展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的试点。这个工厂的废弃物可能是下一个工厂直接的原料,所以提倡在园区中构建循环经济,提倡园区中工厂之间相互地利用废弃物,我们国家有些地方已经进行了一些试验,要大力提倡。
钱易(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草案第4章第1节,建议修改标题。现在的标题是“产业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我认为这个面太窄了。产业废物没有包括产品和产品的零部件,这些不完全是废物,因此,建议题目改为“生产过程中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包括生产过程中利用一些可以重复使用的零部件,以及所谓的再制造,就是把旧设备的零部件进行再利用。“流通、消费后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建议改为“流通消费过程中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另外,建议增加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提倡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现在这方面中国非常落后,这部法对垃圾的回收完全没有提,只提到了废旧的家电产品、机动车,我认为日常的各式各样的废品都应该补充进去。
贺一诚委员说,草案第30条第2款“建筑材料生产和筑路、筑坝、筑港等工程建设,应当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掺用一定数量的粉煤灰或者其他工业废物。”建议改为“按规定的比例标准掺用一定数量的……工业废物”。
郭凤莲委员说,草案第30条规定“建筑材料生产和筑路、筑坝、筑港等工程建设,应当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掺用一定数量的粉煤灰或者其他工业废物”,我认为法律中不要提这一条,原因是粉煤灰本身是一种建筑材料,筑路、筑坝不能用这种材料,如果非要上这种材料,非搞成豆腐渣工程不可。建议这一条不要写了,防止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
周家贵(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31条第2款。“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我认为应该修改为“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把“应当”去掉,这样好一点。
曹文宣(全国人大代表)说,我对第34条提点意见:建议在“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后加一句“鼓励合理使用有机肥料”,在“气化、液化等技术”前面加上“饲料化”,改为“秸秆饲料化、气化、液化等技术”,因为秸秆大量是作为饲料,而不是气化、液化。稻草发酵用作饲料也有成熟的技术。
丛斌委员说,草案第37条讲到废品回收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循环经济链条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这里一定要浓墨重彩。一定要有废品回收公司或者企业,要把它做大做强。每个城市、城镇都应该有这样的公司,这个企业做大了,还能解决一部分富余劳动力,这是一种很好的转移劳动力的方式。另外要加上一款内容,即“国家在资金上应予以必要的支持。”这个公司刚刚起步时,肯定是不会挣钱的,循环经济没有循环起来的时候,不会赚钱,可能要赔钱。国家在贷款上、在财政上,应该要支持,第37条要规定清楚,在再利用、资源化的环节上,从源头上应该有充分的保障。
杜宜瑾委员说,草案中对生活中的循环经济强调不够。居民生活当中的循环经济,主要是指减少废弃物,垃圾分类处理。广大群众对循环经济不仅仅有监督权,他们自己就是参与者。因为消费者每天都会产生很多垃圾,而生活垃圾的处理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建议在法律草案当中专门对此做出规定,特别是如何减少废弃物、如何再利用家庭中的废弃物,比如一次性的杯子、塑料袋等等。当前最大的困难就是垃圾的分捡,在很多小区里面没有人执行垃圾分类放置,所以应该规定专门的条款。废弃物的回收产业强调得不够。实际上废弃物的回收和利用对任何一个城市都是很大的问题,要重视城市、农村废弃物回收产业的发展,把它作为一个产业链来搞,加强对废弃物的管理、队伍的培养等等一系列问题。现在废弃物的回收主要是靠农民工进城,基本上是无序的,而且二次污染也比较严重,效率比较低下。生活废弃物再利用作为一个产业,这是循环经济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第四,我们要开展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的试点。这个工厂的废弃物可能是下一个工厂直接的原料,所以提倡在园区中构建循环经济,提倡园区中工厂之间相互地利用废弃物,我们国家有些地方已经进行了一些试验,要大力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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