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众参与及法律法规配套等其他问题
——分组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发言摘登(九)
2007年8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一)关于公众参与
李连宁委员说,现在的草案内容比较侧重于经济角度和企业行为的规范上,但循环经济不仅是一种经济的增长模式,更是一种社会发展的模式,也是一种社会的形态。如果仅仅考虑到这是企业行为,和经济领域的事情,就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建议这个循环不仅在经济中循环,也要和社会循环,因此要加重社会方面的内容,有没有可能增加一章,即“社会参与”。一是政府公共部门如何带头推行,践行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二是新闻媒体的作用。刚才石部长强调了新闻宣传的作用,向公众宣传循环经济的理念。三是各级各类学校要向学生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循环经济法充实这方面的内容,很有必要,现在学校的教材使用的浪费非常惊人。全国的在校生将近3亿人,每年上一次课就扔一次课本,消耗量不得了。去年我也提了一个建议,希望在义务教育阶段,逐步推行教科书的循环使用。我认为这个行动的综合效益很高,教科书用纸,造纸消耗水,而且污染很严重,如果说一本教材可以循环起来,使用三次以上,这个效益不得了。而且这样的过程对小孩子也是一个养成教育。孩子从小养成节能、再利用的意识很重要。因此,我建议各级各类的教育机构循环使用教科书也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戴证良委员说,关于强调公众参与的规定,这点很重要。企业在生产产品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废物要如何处理,把产品生产出来了以后,实际上只完成了一半。我认为公众要参与,公众要监督。在法律中要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明确公众参与的渠道、方式,要有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创新的制度和方式方法,逐步建立起公众参与、公众受益、公众监督的生态和谐的文明习惯。草案中这方面的内容少了一些。
何淑兰(全国人大代表)说,循环经济的核心就是废物的再利用,从更大的范围看,社会的广泛参与是很有必要的,每个人、每个家庭对循环经济发展都有一定责任。社会消费资源的减量化难度也很大,造成了企业资源再利用的社会环节不够健全,而且提高了循环的经济成本,比如垃圾分类,在大城市已经出现了,但是仍然还有绝大部分城市没有分类,随意投放,这就增加了资源回收的环节,也增加了资源再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建议加大公益宣传的力度,让人人都有这种分类意识,从孩子做起,全民行动起来,加强循环经济宣传,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理念,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和教育,着力培养人们节约资源和能源,循环利用物质的意识是很必要的。对企业要宣传积极推进清洁生产,以及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对社会公众要提倡使用对环境危害小的产品、消费品,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实行垃圾分类回收,减少废物的生产排放。对公共管理部门要积极倡导使用环境友好型的产品,增强政府和社会团体的绿色消费意识以及表率作用。建议提高宣传力度,提高民众循环经济的意识、参与的水平,教育广大民众都学会“过日子”。
(二)关于法律法规衔接和配套
周玉清委员说,制订这部法律首先要解决定位问题,既要和之前出台的法律相衔接,还要为将来还要制定配套法律留有空间,就是要找到本身作为综合性法律的位置。草案中有的地方写得太细,有的地方却没有涉及到,包括刚才讲的人民群众是循环经济的主力军,搞好循环经济的力量,源泉在人民群众之中,要在本法中对如何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循环经济中的智慧和力量有新表达。
江必新(全国人大代表)说,循环经济法涉及面比较宽,它跟许多法律法规都可能存在交叉问题,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这是很难办的事。如果仅是和法规、规章有冲突还好办,因为高位法优于低位法。如果与已经颁布的法律有冲突,一般情况下好解决,问题是有些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前法优先适用;如按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后法又优先适用,这样就不知道怎样适用了。特别是涉及到法则的时候,一定要跟前面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则核对一下,否则产生了矛盾,将来实施起来比较困难。还有执法主体的问题,循环经济法授权政府的宏观调控部门和有关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但是过去一些单项的法律法规可能已经把这个权授到其他部门,将来可能会产生执法主体之间的冲突。这个问题也值得注意。
贾志杰委员说,如何把这部法律和其他法的关系协调好。前一段时间我参加了节能法修订工作,这里很多内容和节能法有关系,有的属于节能法范畴的内容,有的属于循环经济,实质上两个分不太清,这里也涉及到土地管理法,也涉及到矿产资源法,这几部法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是我们立法时要处理好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
许智宏委员说,同意对循环经济法草案再作进一步的思考,可以在一些方面先出台或修订相关的一些管理条例和规则,特别是对影响循环经济发展起制约作用的方面可以先通过出台或修订已有的规则,深化管理。对循环经济,一方面是要加强宣传,另一方面是出台更严格的条例,规定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该做。
(一)关于公众参与
李连宁委员说,现在的草案内容比较侧重于经济角度和企业行为的规范上,但循环经济不仅是一种经济的增长模式,更是一种社会发展的模式,也是一种社会的形态。如果仅仅考虑到这是企业行为,和经济领域的事情,就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建议这个循环不仅在经济中循环,也要和社会循环,因此要加重社会方面的内容,有没有可能增加一章,即“社会参与”。一是政府公共部门如何带头推行,践行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二是新闻媒体的作用。刚才石部长强调了新闻宣传的作用,向公众宣传循环经济的理念。三是各级各类学校要向学生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循环经济法充实这方面的内容,很有必要,现在学校的教材使用的浪费非常惊人。全国的在校生将近3亿人,每年上一次课就扔一次课本,消耗量不得了。去年我也提了一个建议,希望在义务教育阶段,逐步推行教科书的循环使用。我认为这个行动的综合效益很高,教科书用纸,造纸消耗水,而且污染很严重,如果说一本教材可以循环起来,使用三次以上,这个效益不得了。而且这样的过程对小孩子也是一个养成教育。孩子从小养成节能、再利用的意识很重要。因此,我建议各级各类的教育机构循环使用教科书也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戴证良委员说,关于强调公众参与的规定,这点很重要。企业在生产产品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废物要如何处理,把产品生产出来了以后,实际上只完成了一半。我认为公众要参与,公众要监督。在法律中要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明确公众参与的渠道、方式,要有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创新的制度和方式方法,逐步建立起公众参与、公众受益、公众监督的生态和谐的文明习惯。草案中这方面的内容少了一些。
何淑兰(全国人大代表)说,循环经济的核心就是废物的再利用,从更大的范围看,社会的广泛参与是很有必要的,每个人、每个家庭对循环经济发展都有一定责任。社会消费资源的减量化难度也很大,造成了企业资源再利用的社会环节不够健全,而且提高了循环的经济成本,比如垃圾分类,在大城市已经出现了,但是仍然还有绝大部分城市没有分类,随意投放,这就增加了资源回收的环节,也增加了资源再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建议加大公益宣传的力度,让人人都有这种分类意识,从孩子做起,全民行动起来,加强循环经济宣传,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理念,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和教育,着力培养人们节约资源和能源,循环利用物质的意识是很必要的。对企业要宣传积极推进清洁生产,以及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对社会公众要提倡使用对环境危害小的产品、消费品,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实行垃圾分类回收,减少废物的生产排放。对公共管理部门要积极倡导使用环境友好型的产品,增强政府和社会团体的绿色消费意识以及表率作用。建议提高宣传力度,提高民众循环经济的意识、参与的水平,教育广大民众都学会“过日子”。
(二)关于法律法规衔接和配套
周玉清委员说,制订这部法律首先要解决定位问题,既要和之前出台的法律相衔接,还要为将来还要制定配套法律留有空间,就是要找到本身作为综合性法律的位置。草案中有的地方写得太细,有的地方却没有涉及到,包括刚才讲的人民群众是循环经济的主力军,搞好循环经济的力量,源泉在人民群众之中,要在本法中对如何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循环经济中的智慧和力量有新表达。
江必新(全国人大代表)说,循环经济法涉及面比较宽,它跟许多法律法规都可能存在交叉问题,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这是很难办的事。如果仅是和法规、规章有冲突还好办,因为高位法优于低位法。如果与已经颁布的法律有冲突,一般情况下好解决,问题是有些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前法优先适用;如按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后法又优先适用,这样就不知道怎样适用了。特别是涉及到法则的时候,一定要跟前面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则核对一下,否则产生了矛盾,将来实施起来比较困难。还有执法主体的问题,循环经济法授权政府的宏观调控部门和有关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但是过去一些单项的法律法规可能已经把这个权授到其他部门,将来可能会产生执法主体之间的冲突。这个问题也值得注意。
贾志杰委员说,如何把这部法律和其他法的关系协调好。前一段时间我参加了节能法修订工作,这里很多内容和节能法有关系,有的属于节能法范畴的内容,有的属于循环经济,实质上两个分不太清,这里也涉及到土地管理法,也涉及到矿产资源法,这几部法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是我们立法时要处理好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
许智宏委员说,同意对循环经济法草案再作进一步的思考,可以在一些方面先出台或修订相关的一些管理条例和规则,特别是对影响循环经济发展起制约作用的方面可以先通过出台或修订已有的规则,深化管理。对循环经济,一方面是要加强宣传,另一方面是出台更严格的条例,规定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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