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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非常必要

--分组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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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27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我觉得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很重要也很必要,因为现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已经是我们国家提高经济质量与推动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核心战略。现在看来,我们经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国际竞争当中还处于低端地位,付出的资源与环境的代价很高,这种发展方式难以为继,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升我们的创新能力,掌握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光在国际竞争当中能够取得主动地位,而且能够保证国家的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这些都需要来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韩启德副委员长说,我认为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很好,一是适应了现在形势的需要。去年我们正式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改变经济结构,解决环境资源的瓶颈,实现跨越式发展,只有依靠科学技术。在这样的形势下,及时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我认为非常必要。二是修订草案具有坚实的基础,前几年为了制定中长期科技规划,进行了一年半以上的战略研究。中共中央出台了发展科学技术的意见,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修订草案总结了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广泛吸取了大家的经验,也协调了各部门之间的要求,所以我认为是有坚实基础的。

        许智宏委员说,万钢部长作的说明中指出了这十几年来在国家科技方面产生的新问题,主要是:1.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不够高,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2.财政性科技投入需要进一步加强,科技资源未能有效整合,科技投入特别是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3.科技人员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发挥;4.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够,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我认为这些情况都很对,这次修订也有很多新意,也做了很多的修改。

        金烈委员说,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体现了新时期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应用以及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立法规定,必将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我认为,这是比较好的一个修订草案,赞成这个草案。

        赖爱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第一,科学技术进步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国的经济、国防和社会进步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本身的发展,已不很适应了。对它进行必要的修订显得较紧迫。特别是许多比较切实可行的政策,也需要上升为法律,新的政策方针也需要法律加以肯定。

        王永顺(全国人大代表)说,这次提交的修订草案对1993年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了比较大的修改,我感觉这个草案更好地体现了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宗旨。因为科学技术进步法不同于一般的科技基本法,他规范的主要是如何依靠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不过多地对科学技术本身作出规定。另外,修订后的内容也比过去更加充实、具体、操作性更强,比较好地总结反映了这些年来我们国家推进科技进步的一些成功经验。总的来讲,我认为草案比以前有很大的改进。

        杨兴富委员说,我们要建立创新型国家,企业是创新的主体,现在企业还没有成为创新的主体。草案增加了企业技术进步这一章,就是为了使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在这方面采取了很多的措施,像规定了一系列的鼓励创新政策和措施,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的产业化,提供了担保优惠贷款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有利于鼓励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建立新农村等这一系列的重大问题,也都离不开科学技术进步的支撑。所以说,当前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十分必要的。

        蒋祝平委员说,对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这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从总体上看,内容全面,框架合理,切合实际,文字规范,可操作性比较强,可以说是一个比较成熟、可行的草案。建议常委会抓紧审议修改,力争在本届人大通过并且实施。

        林兆枢委员说,我赞成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而且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昨天万钢部长的报告提出科技进步法实施以来的突出问题,我认为主要是主体的积极性不够,保障机制不力,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都不够,怎样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以及保障机制的健全,都需要加大力度。

        王宁生委员说,科学技术进步法自1993年出台后,对国家的科技进步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了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修订科技进步法很有必要。

        许志琴委员说,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和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是与时俱进的,适应了新的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指导方针,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引领中国成为世界科技强国的法律保证。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针对我们面临的新问题,提出了整体思路,特别是将以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整合科技资源、发挥和引领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及推动产学研的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为修订的主要内容,我很赞成。

        李树文委员说,赞成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制订和审议。我们国家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是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当初我也曾经参加过对这部法律草案的讨论。14年来,这部法对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这部法需要予以修改。因此,修订这部法是非常必要的。

        奉恒高委员说,赞成科技部万钢部长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我感到科技部、人大教科教文卫委为修改好这部法律,花了很多时间和心血,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总结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提出现在的修订草案,这是很不容易的,也是非常及时、必要的。从修订草案的内容来看,很全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都很强,我赞成对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修改。

        田玉科委员说,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非常有必要。昨天听了万钢部长的说明,使我们感觉到,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十几年来,我们的科学进步取得了很多的成绩,但是也有不少的问题,必须通过法律的修改来解决。刚刚几位委员都对现在科研整体现状中存在的新问题提了很多建议,包括资金投入方式,评估体系等,将来如何按照法律实施来完善,我认为这是非常关键的。

        蒋树声委员说,这次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与1993年实施的法律相比有很大的变化,而这种大的变化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的,其主要的特点是对2006年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以来出台的有关科技政策,以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重要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这对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郭树言委员说,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得不错,一是把中央在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提出的中国要建成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把锦涛同志在这次大会上报告的主要精神贯彻到草案中。二是对一些难点和敏感的问题,修订草案也有所涉及。比如面对创新的失败,怎么创造宽容的环境(虽然我认为写得还不够)。三是提出修订的时机好。比如“技术创新以企业为主体”这个问题提了多年,但始终没有真正见效。近几年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利润大增,这为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创造了物质可能。三、五年前国有企业一年的利润只有几百亿,没有经济能力搞技术创新。现在大的国企都在和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学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委托他们研发生产遇到的难题。不少国企为了进一步的发展壮大,正在走向国际。所有这些都为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创造了条件。在这个时候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时机很好,我表示赞成。

        肖自江(全国人大代表)说,科学技术进步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国科技进步、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次对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修订,更体现了我们国家对科学技术进步的高度重视。我非常赞成。

        傅志寰委员说,这部法律在修订中抓住了主要问题,其中关于科技管理体制的问题、协调机制的问题、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问题、经费保障的问题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都很重要。在这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这部修订草案还是比较好的。

        郑功成委员说,我完全赞同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坚持创新、企业为主、市场导向、资源整合、发挥科技人员作用的立法思路,我国要建立创新型国家,就要大力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这是跻身于世界强国之列的必由之路。我感觉这些表述非常好,完全赞同这个立法思路。

        金炳华委员说,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世界高科技突飞猛进,我国科技进步工作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坚持与时俱进,对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修订很有必要,也很及时。修订草案立法宗旨明确,体现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创新型国家等重大战略思想,及时地总结了我国科技进步工作的新经验,把国家自主创新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我觉得时代性、前瞻性、可操作性都很强。修订草案比较成熟,我很赞成。

        孙英委员说,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总体上我认为是很好的,抓住了几个重大问题,使这部法经过修改以后适应了新的形势,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万钢部长讲到当前阻碍科技进步有四个新的问题。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对科技进步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改抓住了重点,针对性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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