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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进一步调整草案的总体结构

--分组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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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27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在“总则”部分应该适当地呼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为过去的理解,科技创新主要是为提高经济竞争力,现在的理解不光要提高经济竞争力,更重要的是要为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落实提供知识支持和技术支持。所以,在“总则”第2条当中,我建议在“国家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目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展科学技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之后,加上“保障国家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这样就从总则上使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得到了体现。

        陈宜瑜委员说,关于总体框架。1993年起施行的科技进步法,用两章具体规定高技术研究、高技术产业化和基础研究,现在仅在第2章把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综合在一起描述,明显减少了对科技活动的规范,建议进行必要的充实。一是要切实重视基础研究,应该明确提出如何重视基础研究。二是要有明确的措施推动技术开发。三是要采取切实措施在法律层面促进成果转化,解决科技成果与经济发展脱节的问题。

        丛斌委员说,我看过一个资料,目前我国科学和技术进步事业有五大要素是不能丢的。第一是人力资源;第二是研发经费,就是财政支持;第三是研发成果的评价,要得到公平、公正评价;第四是知识产权保护;第五是研发成果的转化、应用,五大要素。应该根据这五大要素确定本法的体例和结构。本法草案的具体条款定得非常好,我觉得应该在结构上做适当的调整。建议由以下八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则,本法的原则规定。第二部分基础和应用研究。第二章很多条款还可以纳入进来,我觉得重要的一点是必须在本章中明确界定什么叫基础研究,什么是应用研究。要通过立法固定下来。目前某些部门在立项的时候经常混淆。我觉得要在本法中把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界定清楚。第三部分研发基金。根据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况,科研基金是一个大的要素。比如国务院下属的职能部门,每个部门都有科技局或者科技处。不能集中财力办大事。这里对研发基金要单列一章规定,要确定我国目前实行的研发基金的种类是哪些,而且要作为一个长期性的,不要来回变。在一定时间内要固定国家设立的几个种类的研发基金。国家自然基金就管理得特别好,也确实很公平。第四部分科研成果的评价,这也是目前的重要问题。现在这个评价行为非常乱,这里一定要有防腐、防假的措施条款。第五部分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包括企业的技术进步问题,企业的研发问题都规定在本章中。第六部分科研成果的保护。第七部分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及义务。草案第5章只写了“科学技术人员”,不全,本法规定的应该是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八部分法律责任。建议本法起草组对草案结构进行一下必要的调整。

        马淑洁(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第一,我个人觉得这部科学技术进步法针对性很强,但不是很像一部国家的法律,这个体例格式要有一定的修改。第二,总则写了十六条,内容挺丰富,但语言上比较繁杂,不像总则。比如第3条“公民有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第1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参与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先说“公民有这个自由”,后面又说国家机关这些单位,这和之前也接不上。第2款我认为挺好,第3款又说学校了,最后又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我觉得这样的条款写在总则中不是很精炼,建议修改为“公民有开展科学研究的自由,国家鼓励自由探索,提倡学术民主,推动科学交流、技术合作,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就够了。这里第4条、第5条、第6条是否可以合并来写,适当归纳、精炼。总则一定是很凝练的,有七条、八条就够了。另外,这里提了要按照“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等等,我认为都用不着在总则中写。另外第11条说国务院主管部门、县级政府要怎么样保证……,写了很多,就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负责本行政区科技进步工作”就可以了。第14条也是这样,很像是科技部部长在科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三,中国作为有14亿人口的一个人口和农业大国,农业的科技应当放在很突出的位置。草案说明中说了农业科技进步,我找了好像只有第25条提到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开发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我觉得这远远不够,应该是“国家”。既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就要把农业也纳入进来,并且加以突出。建议再写一条,或者在这一条中增加内容。

        蒋树声委员说,整个草案的章节和条款,似有“头重脚轻”的感觉。“头重”指的是总则篇幅太长,条款偏多,有些条款过于具体。例如总则第11、12、13、14条。建议将这4条用简洁的语言并成一条放在总则中。而在第5章后面加一章“科学技术工作的管理、协调和资源整合和共享”进行展开。

        朱幼麟(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科技进步法的总则,我认为缺乏两个精神,或者说两个概念。一是在总则中建议要考虑“阶段性”的概念,即我们国家处在哪个阶段,比如我们现在大力投入基础研究,可能与现在我们国家发展的阶段有冲突,我们应不应该投入应用的研究、生产的研究多过基础的研究?二是在总则中还缺乏“重点”的概念。我们国家在科技发展方面的资源和其他的障碍,整体科技发展的资源是有限的。考虑到我国的体制上的特点,国家要考虑怎么样把我们的资源投入到比较相对重点的地方。

        高福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总则太长。原来的总则有9条,现在增加到16条。一方面和自身重复,另一方面也和其他章节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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