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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分组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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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27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王涛委员说,关于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问题。现在我们国家是由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下面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太多,建议科学技术管理应该由一个部门主管,这样才能将国家对科技投入的财政资金集中起来,全国统一规划、统一分配、统一管理,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资金作用,才能很好地整合现有的科技资源,达到应有的效果。另外,建议要发挥各个部委的作用。各个部委的行业评审比综合的评审要切合实际得多,因此要充分发挥各部委的作用。

        程贻举委员建议:1、第12条是关于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建议将本条改为:“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二)研究拟订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三)组织、参与编制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以及涉及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并贯彻实施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二)参与编制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以及涉及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并予以实施;(三)制定、修订并实施本部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计划和应用科学技术发展产业、事业的计划。”

        刘振伟委员说,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要把解决影响科技进步的体制、机制、制度问题作为一个重点。科技进步是系统工程,宏观管理十分重要。出不了大成果,因素固然很多,但管理上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创新要素之间缺乏互动机制,条块分割、相互封闭、各自为战是主要原因之一。形不成合力,大成果就出不来。因此,科学技术进步法首先要解决好协同机制问题,要研究科技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

        许志琴委员说,在万钢部长的报告中提到,我国科技进步尚未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很重要,就是科技管理对于科技进步的制约。在2006年科技大会上明确提出,为了克服科技体制的机制性的障碍,要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但现在还没有很好地兑现。很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还没有真正地承担起服务职能,有些科技管理部门成为发包单位,在科技项目立项问题上就出现了走后门、拉关系、暗箱操作。直到现在,许多单位科技人员的基本工资还没有保障,只好把项目作为工资来源,拼命地拿项目,很多项目的负责人把主要精力放到了跑关系、拉项目上。

        桑国卫委员说,第12条写了科技部负责全国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第13条写了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机制。我个人感觉,科技部的协调功能要加强,不应该有任何的削弱。第13条很不明确是什么意思,不能回避现在还存在的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的严重迟缓和扯皮现象。总理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的国家重大专项,已经2年了,多半至今还未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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