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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激励自主创新

--分组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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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27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许嘉璐副委员长说,1、创新从来与风险并存。“容许失败”观念进入法中(第50条)是一巨大的进步。但这一观念要变成科技界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共识,体现在行动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影响该项目结题”是不够的,建议加上“和继续申请承担科研项目”,以显示对“失败者”不是被“高抬贵手”放了一马,而是其“勤勉尽责”得到了尊重,“不以成败论英雄”。2、修订草案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方面加强了,对引进的国外知识产权如何保护也应写上一笔。3、政府采购是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种种微妙关系和问题,第27条的规定落实起来很难。“性能、技术等指标‘相同’或‘相近’”就可以做出种种不同的文章。建议国家定期开列政府采购名录(手册),用以检查、督促各级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

        刘大响委员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鼓励自主创新,这些问题在新的修改稿中已经体现了。现在科技创新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相对较低,我国现在GDP的增长主要还是靠劳动密集型、低价格商品大量出口到外国,产品的科技含量较少,所以外国也老抓我们的低价倾销问题。目前,我国科研活动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科研经费投入的管理问题。二,加强基础研究,避免短期行为。三,管理体制太分散。四,项目的评价机制。

        庄公惠委员说,第3章企业技术进步,第33条,“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我觉得应该补充一项很重要的活动,就是对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这个活动是把我们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结合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并且在国际、国内都得到了证明,譬如中石化、我们的航天工业及天津引进的无缝钢管公司等等。但是总体来说,这方面的科技创新做的不够,国家应明确给予鼓励、支持。

        陈难先委员说,第50条是宽容失败的条款,部长在介绍的时候也特别讲了,“自主创新需要宽松的学术环境,使科技人员敢于大胆探索”,所以草案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我对此有一点看法,宽容失败是对的,但是必须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勇于承担困难,勇于承担失败的责任,并在失败中认真总结出宝贵经验。否则,失败跟不失败一样了。什么叫做不影响该项目的结题?无非是向上面交待。但是科研本身失败与成功是不一样的,我们现在有很多事情失败了没有人承担责任,这样不行。另外科研探索性很强,不是光有一点知识就可以搞科研,还要有勇气,包括承担失败的责任,否则失败的责任谁来承担?所以要有人承担,或者说承担一部分。所以建议加上“鼓励科技人员勇于承担困难、勇于承担失败责任,并在失败中总结宝贵的经验”。

        程贻举委员说,第24条,“国家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并规定了“引进技术消化、吸引、再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审查,考虑到在我国重复引进的现象相当严重,因此应当在本法中特别强调在审查时要避免重复引进,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作相应规定。

        晋心翠(全国人大代表)说,第7条第2款“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我建议改为“公民”,这样范围更广泛。因为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只是科技人员,所有公民都有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责任。

        陈章良委员说,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一些国家都很注意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次知识产权保护写得非常好。特别是这次草案规定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的制度。美国的1980年通过Bayh-Dole法,确定了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特别是规定发明人应分享专利许可收入,对美国科技的发展和高科技产业有重大意义。硅谷的成功说明了这一点。但是,我们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今后单位操作会有一些困难。希望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经过一、二审后能够尽快通过,必将对促进我国科技创新事业以及高科技产业和自主创新有重大的影响。

        王永顺(全国人大代表)说,第27条对如何运用政府采购来扶持自主创新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我认为这条非常重要。因为过去我国对科技进步的扶持主要体现在研究开发环节上,实际上随着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在市场进入的环节上如何扶持自主创新越来越迫切。第27条规定,“对……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该优先购买”。我觉得这个说法还不够,另外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落实。我建议改成“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确保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政府应该优先采购。”一方面这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对自主创新的扶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政府采购中贯彻落实勤俭节约的原则。

        袁驷委员说,1、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修订草案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宽容失败机制引进到法条中,对构建一个宽松的自主创新环境是非常有好处的。第7条,重点讲了知识产权问题。说到“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科技人员应该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但是始终没有提到最重要的字眼就是“保护”二字。这也是国际上关注我国最多的问题。是否可以在第7条第一款中,把“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修改为“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或者在某个地方把“保护”二字体现出来。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应该增强知识产权意识”。这里缺少一个自觉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缺乏刚性要求,都是软性建议号召。希望增强刚性的要求,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刚性。2、第22条,“项目承担者对所授予的知识产权应当依法运用,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运用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这里把知识产权授权给项目承担者,让承担者依法运用是可以的,这个要求是恰当的。但是,采取保护措施,这不应该是知识产权享有人的责任和义务,而应该是政府和相关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我做了一个软件,让某单位出版发行,发行的机构和单位应该负责软件的版权保护,而不应由软件著作权人来保护。

        桑国卫委员说,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中,一定要把创新作为一个指导思想,非常突出地写出来。但现在重要的是要更强调更明确“创新”是科技进步的灵魂,要把创新作为科学技术进步的一个关键放写在前言中。第2章的标题可写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实际上现在我们申报的课题、开展的项目,真正创新的很少。我认为,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一定要强调创新,并且要作为最关键的问题提出来。

        李福东(全国人大代表)说,国家进步的关键是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是自主创新的关键,而科研机构的机制和体制是关键问题,在法律当中要明确民营科研机构和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科学研究的重要性。国务院的资助鼓励资金要向边远地区和中小城市倾斜,以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秦池江(全国人大代表)说,1、第27条,对于国内的创新产品进行政府采购。这一条很重要。政府采购现在有招投标的限制,比如国内国外先有人用过的产品才能招标,但如果是创新产品,上哪儿找人先用过?我想政府采购对创新产品应该率先采购,特别是率先采用国内创新产品,要提供税收优惠,或者是采购资金的补偿,或者是给予奖励。2、第18条,国家设立基金资助下列活动,应该增加一项内容,即科研失败后的补偿。我们允许科技失败,国家设立基金时应该考虑到失败后的补偿保障。如采用银行的贷款,科技创新失败以后,国家设立的基金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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