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
--分组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六)
2007年8月27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许智宏委员说,关于整合我国科技资源问题,我们国家已经改革开放到今天,我们已经有了一批高层次的科研院所,现在也有了一批研究力量比较好的大学,要想办法促进这两方面的合作、联合、甚至整合。欧美国家的不少国立研究所或实验室设在大学里面,或者与大学有紧密的联系。应通过这些立法,促进“两张皮”更好地整合起来,既充分发挥国家支持的科研院所的优势,也有效利用大学的科研力量和人才优势,促进高水平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在这方面,希望国务院主管部门能够充分考虑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和办法。现在还有各种各样的评审体制,在客观上也妨碍这种合作。希望借助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能够在这些大的方面有更多的考虑。
金烈委员说,建议明确扶持西部和较落后地区科技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西部地区是一个资源富集的地区,但也是一个欠发达地区,尤其是整体科技水平较低。对西部地区而言,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更加需要突出国家在宏观政策导向、科学配置资源方面的调控作用,遵循国家目标与地方产业资源特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加强对西部地区的倾斜,以推进西部地区科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议第6条,增加一句话,即“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以及其他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第59条,增加一句话,即“支持在西部地区设置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科学基础设施等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基地。”
罗益锋(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科学技术进步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必须有方方面面的配套,我觉得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中还缺少一条,就是关于科技信息机构包括图书馆的章节或条款。科技情报在日本是一个国策,少花钱可以取得很大的效益,是科技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传递国内外最新科技信息、科技成果的查新和评价、专题调研和制订科技发展规划、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草案在第61条中提了“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但只这么提是不够的,它是科技进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有一章或者至少在科技保障里面有专门的条款。
陈章良委员说,目前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比较复杂,由于部门条块分割的问题,在整合科技资源方面显得比较困难,到底谁来整合?哪个部门来整合?中国科学院下设有100多所,很多部及省市里也办了很多研究院所,大学有庞大研究机构,还有很多民间的科研机构,怎么进行整合?
王宁生委员说,昨天万钢部长讲到,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很好地体现了科技资源的整合,讲得很好,如国家建立协调机制、科研机构和实验室整合、基础条件资源的共享公用等。我也希望,在科技管理上,进行协调整合,建议也放在网上让大家来讨论。刚才那位人大代表也讲了很多,建议放到网上让大家都参与进来,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这样更好。
陈建生委员说,第13条,关于成立协调机构的问题,为了科研资源的共享,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协调机构。这条我非常赞成,我一直觉得我们国内各个部门,包括高校、科研院所,部门的利益太重,以至于部门互相争权夺利的现象太严重了。第13条写这个协调机构,我不知道有没有比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更权威的小组,应该放在科技部里,还是在国务院里?我希望等我发言结束以后,提案单位能够解释一下。第45条,关于研究所的体制问题,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科学院的研究所还好一点,属于局级单位,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高等院校的研究所做不到,手里没有钱,进一个人要向人事部报批,发工资也要报批,那里能做到院、所长负责制呢?
郑功成委员说,资源整合问题十分重要,包括国家的财政性资源如何提高效率、减少浪费,如何调动社会和民间的资源,如何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这部法律还应该再下一些工夫。要整合资源,就必须有一个强势的、有力的综合统筹协调部门,科技部的协调能力应该加强。毫无疑问,在科技发展方面,财政部永远都不可能超过科技部或者教育部这样的机构,希望立法对科技部在综合统筹协调等方面进一步授权,这样对于科技资源整合很有好处。同时,尽管每一个大项目都和财政密切相关,但仍然不赞同财政部门对科技工作干预得太具体。我认为,国家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应是一个总投入,比如一年投入财政的10%,但具体10%的资金运用问题应该是科技部门来细化的,如果这样一个协调机制建立起来了,我相信科技部门的积极性会更高,科技资源的整合才会有效果。资源的整合既要提高效率、避免浪费,又要注重科技进步,这是这部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万宝瑞(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第42条第2款“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这里强调研究开发机构不能重复设置是必要的,但还要强调利用财政性资金研究的项目,不要重复。目前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科技研究开发内容重复的比较多,特别是国家研究开发机构和地方研究开发机构,由于相互沟通不够,常常是重复研究,这实际上是一种浪费。关键是国家研究开发机构与地方研究开发机构在研究职责和任务上没有分工。我们到印度考察,印度国家农业研究机构侧重于国家宏观战略、跨区域方面研究;邦(省)重点从事邦内有关农业重大问题研究。建议修订草案中应明确国家研究开发机构与地方研究开发机构在研究任务上有所分工。
许智宏委员说,关于整合我国科技资源问题,我们国家已经改革开放到今天,我们已经有了一批高层次的科研院所,现在也有了一批研究力量比较好的大学,要想办法促进这两方面的合作、联合、甚至整合。欧美国家的不少国立研究所或实验室设在大学里面,或者与大学有紧密的联系。应通过这些立法,促进“两张皮”更好地整合起来,既充分发挥国家支持的科研院所的优势,也有效利用大学的科研力量和人才优势,促进高水平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在这方面,希望国务院主管部门能够充分考虑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和办法。现在还有各种各样的评审体制,在客观上也妨碍这种合作。希望借助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能够在这些大的方面有更多的考虑。
金烈委员说,建议明确扶持西部和较落后地区科技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西部地区是一个资源富集的地区,但也是一个欠发达地区,尤其是整体科技水平较低。对西部地区而言,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更加需要突出国家在宏观政策导向、科学配置资源方面的调控作用,遵循国家目标与地方产业资源特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加强对西部地区的倾斜,以推进西部地区科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议第6条,增加一句话,即“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以及其他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第59条,增加一句话,即“支持在西部地区设置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科学基础设施等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基地。”
罗益锋(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科学技术进步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必须有方方面面的配套,我觉得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中还缺少一条,就是关于科技信息机构包括图书馆的章节或条款。科技情报在日本是一个国策,少花钱可以取得很大的效益,是科技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传递国内外最新科技信息、科技成果的查新和评价、专题调研和制订科技发展规划、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草案在第61条中提了“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但只这么提是不够的,它是科技进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有一章或者至少在科技保障里面有专门的条款。
陈章良委员说,目前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比较复杂,由于部门条块分割的问题,在整合科技资源方面显得比较困难,到底谁来整合?哪个部门来整合?中国科学院下设有100多所,很多部及省市里也办了很多研究院所,大学有庞大研究机构,还有很多民间的科研机构,怎么进行整合?
王宁生委员说,昨天万钢部长讲到,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很好地体现了科技资源的整合,讲得很好,如国家建立协调机制、科研机构和实验室整合、基础条件资源的共享公用等。我也希望,在科技管理上,进行协调整合,建议也放在网上让大家来讨论。刚才那位人大代表也讲了很多,建议放到网上让大家都参与进来,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这样更好。
陈建生委员说,第13条,关于成立协调机构的问题,为了科研资源的共享,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协调机构。这条我非常赞成,我一直觉得我们国内各个部门,包括高校、科研院所,部门的利益太重,以至于部门互相争权夺利的现象太严重了。第13条写这个协调机构,我不知道有没有比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更权威的小组,应该放在科技部里,还是在国务院里?我希望等我发言结束以后,提案单位能够解释一下。第45条,关于研究所的体制问题,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科学院的研究所还好一点,属于局级单位,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高等院校的研究所做不到,手里没有钱,进一个人要向人事部报批,发工资也要报批,那里能做到院、所长负责制呢?
郑功成委员说,资源整合问题十分重要,包括国家的财政性资源如何提高效率、减少浪费,如何调动社会和民间的资源,如何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这部法律还应该再下一些工夫。要整合资源,就必须有一个强势的、有力的综合统筹协调部门,科技部的协调能力应该加强。毫无疑问,在科技发展方面,财政部永远都不可能超过科技部或者教育部这样的机构,希望立法对科技部在综合统筹协调等方面进一步授权,这样对于科技资源整合很有好处。同时,尽管每一个大项目都和财政密切相关,但仍然不赞同财政部门对科技工作干预得太具体。我认为,国家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应是一个总投入,比如一年投入财政的10%,但具体10%的资金运用问题应该是科技部门来细化的,如果这样一个协调机制建立起来了,我相信科技部门的积极性会更高,科技资源的整合才会有效果。资源的整合既要提高效率、避免浪费,又要注重科技进步,这是这部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万宝瑞(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第42条第2款“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这里强调研究开发机构不能重复设置是必要的,但还要强调利用财政性资金研究的项目,不要重复。目前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科技研究开发内容重复的比较多,特别是国家研究开发机构和地方研究开发机构,由于相互沟通不够,常常是重复研究,这实际上是一种浪费。关键是国家研究开发机构与地方研究开发机构在研究职责和任务上没有分工。我们到印度考察,印度国家农业研究机构侧重于国家宏观战略、跨区域方面研究;邦(省)重点从事邦内有关农业重大问题研究。建议修订草案中应明确国家研究开发机构与地方研究开发机构在研究任务上有所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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