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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分组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发言摘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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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30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郑功成委员说,从这部法律草案来看,我认为内容架构基本上是好的。尤其是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处理有智慧。原来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一调一裁二审”程序,必须要经过调解,调解不成再仲裁,仲裁不成再经法院提起诉讼。到底是完全放开由劳动者自由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还是采用以往的必经的三个程序?是有分歧的。我觉得现在这样分类处理体现了立法智慧,当然还需要审慎把握,但部分的劳动争议确实可以在仲裁环节终局,不必经过法院。如果所有争议均走三个程序则劳动者维权困难的局面不可能改变,但若劳动者自由选择,将会使法院疲于应付,所以现阶段也不能鼓励大家都到法院打官司,如果直接到人民法院诉讼,诉讼成本会直线上升,也不见得有利于维权,因为司法的程序,就是再简单的官司也要折腾很久。况且劳资双方一旦对簿公堂就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实质性破裂,如果可以调解和仲裁,就尽可能地避免了这种破裂。比如说单位欠了劳动者的工资,事实很清楚,单位不可能否认,通过调解、仲裁就可以终局,不需要到法院起诉。所以现在的处理方式比较智慧,在原则上我是赞成的。既不是“一调一裁二审”的必经程序,也不是劳动者完全自由选择调解、仲裁、诉讼活动,而是分类处理,这个处理非常好。

        乌日图委员说,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社会上有不同的意见。刚才有的委员讲,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既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组织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我认为从理论上讲这个观点是对的,但是还不能因此而肯定或裁或审的体制在目前是最好的选择。报告中讲到,仲裁这种体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也很注意国外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我认为这恰恰不是国外的通行做法,国外的政府一般是不会参与到到雇主、雇员的利益冲突之中的,有问题就走司法程序,国外的司法专业化程度颇高,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有专门的劳动法院,但我也并不因此赞同这种做法。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最基本的方面,在我们这种政治体制下,政府更应该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比其他西方国家更有作为,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20多年来实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体制调解劳资双方的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体制也确实存在着程序复杂、周期过长的问题,有些个案长达数年,因而有些部门这几年也一直在研究“或裁或审”的体制。对“或裁或审”的体制,目前法院和劳动部门都不是太赞同,都各有理由。从发挥政府对劳动者的维权作用的角度看,没有了仲裁的程序,不利于政府部门发挥作用。另外,还有一点还需要研究。作为一个程序,既可以这样又可以那样,这又带来一个麻烦,当事人双方,一方要走仲裁程序,另一方要走司法程序,可能因为这个问题又拖很长时间。作为一个程序来说,不应该既可以这样又可以那样,但是程序是否合理,这倒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这次修改比起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对涉案金额比较小、涉及纠纷事项比较小的案件,比如多少元以下的欠工资,这种小型的调解就“一裁终局”,这样的纠纷容易调解,不必再为几百块钱的案子一拖就是几个月。这次是二审,我建议对“或裁或审”要慎重研究。

        侯义斌委员说,建议进一步研究本法草案中规定的“一调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现行的一调一裁二审程序已经实行20多年了,但是从实际效果看还是需要加以认真地总结和研究。许多劳动争议者都体会到,现在这个程序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周期太长,必然导致劳动者本身维权的成本会太高,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我认为,这种劳动调解仲裁的制度已经用了20多年了,伴随着我们国家的这种快速而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应该对一调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特别是对对原来存在的不足,加以深入研究。希望通过这次立法,能够建立一部面向21世纪的适合科学发展观的劳动仲裁争议法律规定。

        任茂东委员说,建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应实行“裁审双轨、各行其道、各自终局的双轨制度。”理由之一,“一裁两审”的制度设计过于复杂,增加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和成本,人民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互相脱节,造成各方面的浪费。我国目前的“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仲裁方式原本设计是好的,是为了发挥劳动部门的调解仲裁的职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但从多年来的实践看,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缺陷之一是仲裁裁决不能最终解决纠纷,由于当事人对仲裁结果大多数不服,仲裁以后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公正处理,这样不仅没有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方便劳动者,反而人为地造成了一个前置程序,造成了程序复杂化。缺陷之二是维权成本过高。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大多数是一般员工,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农民工,他们既缺乏法律知识,又不懂得如何依法维权,更不能分清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并且缺少充裕的时间。说到时间,如果按现在仲裁的制度,“一裁两审”结束,一个极端的例子,需三年九个月的时间,最长可以六年七个月。如一个硒肺病的人打下这个官司来早就去世了。还有经费的问题,劳动仲裁收的钱,以北京为例,民事仲裁费的收取是300块钱,不多,但是对民工来说不少。到法院,同样的案件审理才10块钱,相比之下高得多。理由之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这种渠道过于狭窄,并且非常长,不适应当前井喷式增长趋势的劳动争议案的发生。我国目前劳动违法的案子非常普遍。据了解,目前劳动用工违法情况非常普遍,大概有85%以上的农民工是没有签合同的,一些用人单位随意解雇员工,不支付任何的补偿。许多企业劳动环境恶劣,工伤事故频发,职业病严重影响着员工的健康,但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而且维权的时间又如此之长。理由之三,劳动争议解决实行“一裁两审”前置,不能体现仲裁自愿的原则。理由之四,劳动部门应该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加大对劳动监察的力度,从源头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建议采用“或裁或审”的方式,即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定都具有最终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执行,胜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这样既加重了仲裁机构的责任,也有利于强化仲裁机构的权威。

        傅志寰委员说,建议不搞“一裁两审”,“一裁两审”的周期太长,成本太高,能不能搞“或裁或审”。比如一个职工,维护自己的权益,愿意找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愿意直接到法院起诉也可以,这两条路是平行的。听说现在有两个不愿意,一是法院不愿意,这样一来,法院受理的案件会大幅度增加,法院的机构编制、经费也都不适应。二是劳动部门也不大愿意,它原来已经形成了一个调解仲裁体系,如果说或裁或审,大部分职工都跑到法院去起诉了,因为法院的权威性比较高,而且受理成本比较低,只收几十块钱诉讼费,而仲裁委员会接受仲裁的话需要几百块钱。从全社会来看,仲裁委员会也需要增加人,关键是人力资源往哪里配置的问题。我们现在执政为民,职工是弱势群体,他们选择什么,需要尊重他们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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